今年以来六家券商因公司债问题收证监会警示函,募资使用、信息披露为监管重点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向浙商证券、东吴证券两家券商出具警示函...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向浙商证券、东吴证券两家券商出具警示函,原因是两家券商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防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到位的情况。

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还有华英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大通证券四家券商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多位投行人士告诉记者,今年以来,监管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此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监管。

两家券商收到警示函
记者在浙江证监局官网上看到,浙江证监局对浙商证券作为杭州西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投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

西湖投资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西投01”和“17西投01”存续期间,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其中2017年1月22日借给杭州之江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4亿元、2017年1月20日借给杭州西湖区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2017年1月24日和25日借给杭州市西湖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计4.69亿元,共计10.69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浙商证券作为西湖投资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防止上述转借事项的发生,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浙江证监局还对东吴证券出具警示函。该局在对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塘旅游”)核查时发现:

西塘旅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西游发”存续期间,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其中2016年1月5日、1月6日和3月21日借给嘉善红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计0.52亿元,2016年1月12日借给嘉兴沈道投资有限公司0.15亿元,共计0.67亿元。

东吴证券作为西塘旅游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防止上述转借事项的发生,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记者查阅《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办法》还规定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资金监管、信息披露都是监管重点
2015年9月,证监会部署各证监局对辖区内部分公司债券发行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这是公司债“开闸”之后监管部门对发行人首次进行的现场检查工作。

2016年10月21日,证监会制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指引》。2017年1月底对2016年公司债发行人专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两个月后,2017年公司债发行人专项检查启动。

从严监管是今年以来投行人士一致的感受。今年多地证监局对辖区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还有华英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大通证券四家券商因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被证监局下发警示函。

其中,华英证券于8月21日和11月8日分别收到江苏证监局和四川证监局的警示函。江苏证监局经核查发现,华英证券作为江苏金鑫建材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其在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将其中1.211亿元划转至天津紫荆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

四川证监局核查发现,华英证券作为崇州市兴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主承销商及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管理、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西部证券作为15浏水债的受托管理人,未发现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准确和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中山证券作为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的受托管理人,仅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资金划款申请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形式审查,未在持续督导及回访过程中,进一步核实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未能发现兴堰投资将债券募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的事实;大通证券作为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一直没有发现发行人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情形,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资深投行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资金监管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事项,自15年公司债实行新政以来,由于企业发展迅速,导致部分发行人以及托管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

为改变这一现状,监管机构今年以来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预计未来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严格监管也会成为一种常态。此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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