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法研】什么样的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才可以让你不会成为"事后诸葛亮"?

 

第555期

编号:HDFYZSCQ2017555x0a单位|恒都知识产权事业部x0a作者|专利无效专业组

慕丹

高级公司制合伙人x0a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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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期  编号:HDFYZSCQ2017555

单位|恒都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专利无效专业组  慕丹  高级公司制合伙人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创造性的判断实践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通常被认为无关紧要而被忽视,同时被认为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有时会被确定为“效率的提高”等非常宽泛的问题,有时也会被确定为一个非常下位、非常具体的问题。笔者以前的文章中已经探讨过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结论的影响(文章链接——永恒的话题——创造性之“多个区别特征可以解决几个技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那么,一个什么样的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才是客观准确的,才可以避免成为事后诸葛亮?

笔者认为,发明创造中包括现象、原因和手段三个阶段。现象往往表现为本申请(本专利)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是需要被解决的问题,理应纳入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中,而手段则通常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从发明创造的正向过程来看,发明人在做出其发明时应当对其一无所知,必须避免将其纳入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中。

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不应太宽泛而未纳入实际(具体到本申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缺陷(现象),同时也不应太过具体下位而包含了具体技术手段;应当是按照区别特征实际带来的技术效果来确定。

下面来逐一分析。

第一种情形,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确定为上述非常宽泛的问题。

这种情形非常容易理解,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脱离了具体案情而宽泛到“效率的提高”等类似措辞。这种技术问题很容易在三步法的第三步技术启示的判断中,由于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提高效率的另外一种技术手段,而被认为由于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因此可以很容易地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据此得到错误的创造性结论——这其实是典型的“事后诸葛亮”情形。

因此,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的太过宽泛是不准确的,不利于得到正确的创造性结论。

第二种情形,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带入了具体技术手段。

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确定为非常下位、具体的一个问题,甚至已经包含了具体的技术手段,这也是不被提倡的。

下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件,分析复审委员会对于该情形的主流观点。

在第109833号复审决定(200910175855.7)中,涉案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解锁手持电子设备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

1)权利要求1是一种解锁手持电子设备的方法,相应所有操作也都是用于实现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而对比文件1是在图形用户界面上对受限制功能的可视化访问的方法;权利要求1中是在触敏显示器上实现上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以及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区域,而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可以通过触摸输入进行选择,未对上述触摸操作的具体过程进行限定;

(2)如果在所述触敏显示器上移动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没有导致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从所述第一预定位置被移动到所述触敏显示器上的所述预定解锁区域,则将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返回到所述第一预定位置,并且将所述手持电子设备保持在所述锁定状态。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在根据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而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不应含有全部或部分区别特征或者包含该区别特征的上位特征,否则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将由于已经指引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例如,如果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在触敏显示器上实现上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区域进而进行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以及如何判断不需要解锁的情况,则会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正确做法应当为根据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具体到本申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通过在触敏显示器上实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区域则进行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或者判断未移动到预定区域进而或保持锁定并将解锁图像返回到所述第一预定位置,例如当用户将手持电子设备放在包里或者口袋中时,可能因为对触摸屏的触屏或者摩擦而移动解锁图像,而除非这种误操作足以使解锁图像移动从初始位置移动到预定解锁区域之间的全长距离,否则解锁图像将自动返回到初始位置,避免误解锁,通过自动地将解锁图标返回原位,当下一次误操作发生时,仍然需要将解锁图像移动全长距离才会导致设备被解锁,其客观上带来了使得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更加便捷并有效地防止因为误操作而解锁设备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由区别特征(1)和(2)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


结  语

发明创造中包括现象、原因和手段三个阶段。

现象往往表现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是需要被解决的问题,理应纳入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中;而手段则通常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从发明创造的正向过程来看,发明人在做出其发明时应当对其一无所知,必须避免将其纳入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中。

对于导致缺陷(“现象”)产生的“原因”已经被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情况,发明人需要做出的改进在于基于对该“原因”的认识而提出新的具体解决“手段”,此时“原因”构成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手段”的约束条件,该“原因”应当被纳入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中,以约束条件的形式而存在;而具体的技术内容或者说解决方案不应被带入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

因此,在“三步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暗示或者预期,例如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含有全部或者部分区别特征,或者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上位特征,否则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将由于已经指引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使得后续“显而易见”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描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正确做法应当为根据那些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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