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切如磋|配音版】六经之所由作(二)

 

由豌豆同学朗读的丁纪先生大作《六经之所由作》,因何兴发已不可(必)考,反正听起来令人顿时觉得学术论文也能如此动情,很值得推送出来与读(听)者分享。...



作者:丁纪

配音:豌豆

责任编辑:曾海军

一、自“其事”、“其文”看所谓“一也”

晋乘、楚梼杌、鲁春秋三者,所以谓之“一也”,朱子曰:“古者列国皆有史官,掌记时事。”此盖自史官制度一端以言之也。三者所以为“一也”,一言以蔽之,皆国史也。至于分而言“其事”、“其文”,“其事则齐桓、晋文”,国史所载,不过如齐桓公、晋文公等当世人物之行事也,“其文则史”,史官所以具载成文,若以文字、文献为当时人物做一种写照留真也,故自“其事”、“其文”方面分而言之,三者亦无二致,谓之“一也”亦自可矣。

然此三者之间的这个“一也”,上而准之于《诗经》不亡、“王者之迹”不熄之时,实已发生一种严重的“不一”。

所谓《诗经》不亡、“王者之迹”不熄之时,以制度言之,列国固已各有记事之史官,然天下史职,实总于王史氏,即有王官之史者以总成王史也。此制度方面“王史”对于“国史”之“不一”也。王史而自“其事”、“其文”两面言:“其文”虽皆史也,然王史甚宽大,《易》、《书》、《礼》、《乐》、《诗》等皆属之;国史则专,乘、梼杌以及鲁春秋,实与后出之《国语》、《国策》一类等,非真足与王史比也。此“其文”方面“王史”对于“国史”之“不一”。至于“其事”方面对比尤重要,《诗经》以上,“其事”乃非齐桓、晋文,而为“王者之迹”也。迹,事而已,今所谓“事迹”是也。故“王者之迹”,言王者之事也。如,在《易》则伏羲、文王之事,在《书》则尧、舜、禹、汤之事,在《礼》、《乐》则周公、成王之事,在《诗》则文、武、周、召之事,凡此皆王者之事也。故“其事”方面,更有着“王者之迹”对于齐桓、晋文之事之“不一”。又《易》既为伏羲、文王之事,亦即为伏羲、文王之书;《书》既为尧、舜、禹、汤之事,亦即为尧、舜、禹、汤之书;《礼》、《乐》既为周公、成王之事,亦即为周公、成王之书;《诗》既为文、武、周、召之事,亦即为文、武、周、召之书。此其意乃曰:王者不以史文之事假手于人,而即以之为王者之大事也,故王史之文,无非王者亲为之,演《易》则亲自演之,修《书》则亲自修之,制《礼》、《乐》则亲自制之,颁《诗经》则亲自颁之,既成于王者,然后付诸王史,以专典守;列国之史则不然,诸侯一惟责成于史官而已,故虽齐桓、晋文之事,不得即谓之齐桓、晋文之书也。一为典藏之史,一为具载之史,此“其文”方面“王史”对于“国史”又一“不一”也。

而“王者之迹”,其间也存在着一个“一也”的关系。如孟子论夏以贡、殷以助、周以彻,谓之“其实皆什一也”;若统而论之,此固亦可曰:夏之禹、殷之汤、周之文武,“其实一也”。这个所谓“一也”,乃由千圣一揆、易地皆然所保证。自伏羲、尧、舜以至于周公、成王,王者之迹盖屡见之,所以这个“一也”亦始终为不断;然自成康之后迄于平王东迁,更延而至于孔子所处之世,王者之迹不复得见,此所以谓“王者之迹熄”,然后《诗经》乃亡、《春秋》乃作。

则我所谓严重的“不一”,发生于晋乘、楚梼杌、鲁春秋之所谓“一也”,与“王者之迹”之“一也”之间。依孟子所论,这个“不一”,乃是王者之事与霸者之事的“不一”。孟子曰:“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齐桓、晋文之事,霸者之事也。以霸者之事而谓之“一也”,则又可知不限于晋、楚、鲁三国而已,设如更有所谓“齐志”、“燕春秋”乃至“百国春秋”之类,其对于此“一也”者,亦无一有所例外也。盖王道既熄,普天之下入此霸道之世,此非或晋或楚一数国为然;既非偶然一数国为然,仅就“其事”与“其文”言,当世竟无可觅“王者之迹”处!此所以孔孟周游,非复以际遇王者为意矣。

故就“其事”、“其文”的角度上看,要从这个“一也”处看出另有一个“一也”在,又要看出两个“一也”之间有着绝大之“不一”,然后不得不说,这里出现了一种巨大的“历史断代”,有一种时代的截断感、撕裂感存乎其间。《春秋》之作,乃是在一种历史时代断裂的事情发生过后完成的。

二、自“其义”看所谓“一也”

名义上言之,有“其事”、“其文”者得与有“其义”焉;然非夫子“窃取之”,则若晋乘、楚梼杌、鲁春秋等,实皆可以“无义”视之。有“其事”,只得为“无义”之事而已;有“其文”,只得为“无义”之文而已;一皆如所谓“春秋无义战”之为“无义”也。盖霸者之事,只有逞力使诈而已,岂复知有义?

故孔子作《春秋》,在巨大的历史断代之余,所作犹足与《易》、《书》、《礼》、《乐》、《诗》等上而并之为六,其由纯在于夫子之“窃取其义”,与夫鲁春秋之地位品格等等大概可以谓之无关。其对于鲁春秋,虽然承袭其迹,然非有丝毫取决于彼者。乘、梼杌与鲁春秋既谓之“一也”,则若从乘、梼杌处去做“窃取其义”的事情,与从鲁春秋这里“窃取其义”,结果亦必为“一也”而大体不差。故夫子虽即鲁春秋而完成“作《春秋》”之事,若谓之只肯为鲁春秋作一“善后书”,却不肯为乘、梼杌作一“善后书”,则非也;或若谓之乃出于系恋父母之邦而然者,亦非也。此处盖用一点儿私意不得!

所谓“窃取”,取者,予也。所谓“其义”者,乃纯由夫子赋予出来。然而夫子如何将“其义”赋予出来?杨伯峻将“其义则丘窃取之矣”解作:“《诗》三百篇上寓褒善贬恶的大义,在《春秋》上便借用了。”谓“其义”乃自《诗经》来,与《诗经》以上诸经大义盖为“一也”之“义”,所说大体不差。然此其语中,多见有不精细处。如,“其义”在《诗经》中,与其在《春秋》中,是否一样为一种“寓”之义(寓义)?如,褒贬善恶的“大义”,是否可由某处“借用”而得?此等处,关系皆非小小。

“其义”之于王者之事,乃是一个事即义也、义即事也,即事即义的关系。凡王者之所从事,赤骨便是显义立教之事,别无须推寻。故“其义”之在《诗经》以上诸经的“其事”、“其文”中,总是直下呈现,而非“寓”在那里面的;反过来,《诗经》以上诸经的“其事”、“其文”,也全然不可以“其义”之“寓言”视之,盖其对于此义,无往而非质以言之、直以言之也。《诗经》以上诸经,大概于《易》之象与义之间、《诗》除二南以外之十三国风,尚可谓有些子“寓”的意思在,其余则无矣。前谓王史之文,乃王者所自作;王者亦非专以作文为一事也,只从事于王者之所当为,其事自然显义,其事自然成文。故其于文也,又不但不假于人手,己亦无所事事也。则自王者之事言,“其事”、“其文”、“其义”三者只是权分,此亦可谓之“其实一也”。当“其事”、“其文”、“其义”关系如此,而欲有所删述撰作,其功必不在于如何“窃取其义”,惟“述而不作”则可矣。由此可见,夫子之于《易》、《书》、《礼》、《乐》、《诗》,皆非有所“窃取其义”也,惟于《春秋》则然。

然以“述而不作”言此,一个“述”字,亦须同时见得里面有“作”与“不作”两种意思在,正如“易”字同时含有“易”与“不易”两种意思者然。“述”乃“不作而作”、“‘不做作’之作”;亦即,不是真不要“作”,而是要一个去尽“做作之意”的“作”,是如毋意必固我“绝四”之后的“作”。若一味只是不要“作”,则说个“述”字已了,何必又拈出一个“不作”出来说?“述”便是“作”,然而不是“做作”之“作”,乃是个“不作之作”。人若执死“不作”一面意思到底,使“作”字意思全然无从著落,于“述”之义终难明白,其至将有废圣功之虞。圣人何不有作?圣人不作,天地之间无六经;天地何不有作?天地不作,六合之内无万物。惟天地作而不有,圣人作而不居。不有、不居,所谓“天何言哉”、“予欲无言”,故民“无能名焉”、“无得而称焉”;有而居之,则天地一物而已,圣人一器而已。有所做作之“作”,只是泛泛匠作所以作成诸般器物之法,道成天地、圣人成经岂法乎此哉!

“述而不作”,于《诗经》以上诸经见“不作”的意思多,于《春秋》则见“作”的意思多,孟子故曰孔子“作《春秋》”也。“作《春秋》”,亦是“作”,亦是“不作”,由此所以为“述”;然其所“述”,又非鲁春秋也,全在“窃取其义”。自“王者之迹熄”到齐桓、晋文霸者之事一统无余,时代断裂所造成的,是“其事”、“其文”的“无义”化,亦即是“其事”、“其文”、“其义”三者关系从王者之事上的浑融相即,到霸者之事上“其事”、“其文”对于“其义”的严重偏离乃至根本背离。孔子当此霸者之世,即“其事”与“其文”,而重新演述诸经大义,这是从来王者未尝为之的事情。将“其义”重述于霸者的一套“其事”、“其文”之中,与《诗经》以上诸经的一大变化,就是桓文“其事”与国史“其文”,尽成为先圣先王“其义”的一套“寓言”,亦即,王道理想乃由此而寄寓于一套霸者的事为、文为之中以期表而出之。这里实隐伏一种极重大的危险,就是“寓言”的形式、外壳压倒“其义”,“其义”在它完全不相即的“其事”、“其文”中彻底隐沦;另一个重大危险则是,“其事”、“其文”似得由“其义”进行一种自我粉饰,“以力假仁”以实现自我正当化辩护之伎俩似更得其便利。

但是,纵冒如此之风险,重述“其义”之举依然为正大、迫切,因而为必要与值当的。这是因为,一可以向惯于凭恃“时代因素”而生活的人们指出,他们对于“无义”之“其事”、“其文”的这一依恃态度,已落入到若何虚妄无根乃至背义的地步上去;二在于向“新时代”的人们指出,虽经如此巨大之时代跌宕,“其义”犹保持其全部的可能性而不失,以此之故,虽“其事”、“其文”皆成“无义”,亦未果为弃绝而沦入万劫不复,其既为事也、文也,则亦未必不始终保有“其义”的转化、实现之机;三亦在于,可以破除把“其义”仅仅归诸王道时代的无论善意还是恶意的误解,从而使“其义”获得一种真正的普遍性、独立性,不但将其解放于当前的“其事”、“其文”及其关系,亦解放于王者之事意义上的“其事”、“其文”及其关系,总使义以率事、义以率文,使“其义”对于“其事”、“其文”总得以保持根本的主动性。从最后这个意义上讲,“窃取”之“取”,也可以直解如字,“其义”对于王者之事与文的主动性、独立性地位的获得,也有一种“择取”乃至“抉离”的意味。

故自“其事”、“其文”的角度讲,从王者之事到霸者之事,有一个“断代”,其前其后,可以谓之已然发生了改天换地;然自“其义”的角度讲,却只有一个“其义”,“其义”跨越巨大的历史鸿沟而始终保持其自身为“一也”的状况。“其义”得以保持自身为“一也”,不以王、霸之“不一”而改,则虽经天崩地解、纵然“山河大地都陷了”,一句“虽百世可知也”的意思终归是要讲出来的。

只对《春秋》而言,“其义”乃“寓”在“其事”、“其文”之中,因而“其事”、“其文”都可以被看做“其义”的“寓言”,这是可以说的;但是,把孔子当如此之“其事”、“其文”而进行一种“窃取其义”的事情、而重述《诗经》以上诸经大义的做法,仅仅说成是一种“借用”,则绝对不可。就像是舜对于尧不可能是“借用”、禹对于舜不可能是“借用”、文武周公对于尧舜禹汤不可能是“借用”,孔子之对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同样不可能是“借用”。凡由“借用”而得,这个“其义”、“大义”即落“第二义”。“其义”、“大义”要必为“第一义”事,“第一义”事则必须第一等之作为以待之,方不至于凿空、旁落。所以孔子之“窃取其义”,当然是孔子之自出之,就像尧舜禹汤文武周公无一不是自出之一样,朱子乃以“断之在己”谓此也。自出以圣心,所以孔子的“窃取其义”,就像“天命之谓性”,乃是直接、无所假借援据地命于一切人、物,亦是如此直接、无所假借援据地演述或赋予“其义”;惟虽自出之,对其终不异于先圣先王,亦抱一份深切之洞明与自信而已,然后谓之有所“取”于先圣先王,则亦未必全无可说。

(待续……)

本文由钦明书院中孚堂出品
相关文章阅读推荐——

【如切如磋|配音版】六经之所由作(一)

【如切如磋】己丑学语杂辑之七

【如切如磋】 己丑学语杂辑之一


    关注 儒家人文学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