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足球运动员南松注册及转会争议 2017体育法律热点评论

 

本文为“2017中国体育法律热点事件”活动来稿,作者周明。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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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所素描的基本情况为:1997年出生的90后新生代球员南松2010年考入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至2016年。学籍在学校,注册在延边州足球协会。2015年1月1日延边富德足球俱乐部与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签署《俱乐部梯队合作培养协议》,将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全部足球队管理权归于延边富德足球俱乐部。南松于2016年1月中旬离队,转经日本后最终于2016年7月与韩国富川FC签署第一份职业工作合同,2017年临时租借到重庆力帆俱乐部。

自2017年初延边富德即就南松的注册和转会等发布了多次致信及公告,更是在2017年底之际2018赛季中超联赛开赛之前再次发出公告。基本意思为,第一,南松的注册和转会违规。第二,南松是其注册球员。韩国富川FC的注册和转会违反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规定。已经向国际足联申请仲裁。第三,在国际足联的仲裁裁决之前办理转会或者租借均可能涉嫌诱导违约、赔偿责任和体育处罚。
事件评论
随着2017年中国足协有关U23新政的实施以及内外援引援奢侈税(调节费)的政策,使得中国足球人才争夺战已经前移到23岁之前。各利益相关方都已经盯上了青训这块大大的奶酪。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样适用于足球行业。这里就简单明了的介绍一些足球行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首先,不用说大家也知道国际足联是全球足球行业的老大,中国足协只是其中的一个国家会员协会。国际足联制定的规则原则上都要求各国家会员协会遵守。对于与足球有关的争议要求应当在行业内处理。以前是国际足联为终审机构,现在是不服国际足联裁决的还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庭(CAS)进行申诉。涉及到国际转会/租借/赔偿等纠纷的原则上有国际足联的两个机构(DRC/PSC)处理。

其次,无论是国际足联的哪个机构处理,其遵循的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要绝对优先保障球员踢球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在其转会规则和系统(TMS)中会有临时转会规定的原因。其保护的力度甚至可以是:即便是球员与俱乐部签有工作合同,俱乐部没有违约,合同未到期,而球员又不想继续在这个俱乐部踢球,那么也是可以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但是球员将面临禁赛处罚及经济赔偿的责任。这点从延边富德的公告中关于诱导违约、禁赛处罚和经济赔偿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第三,国际足联对于国际转会是有18岁的年龄要求的。未满18岁不得进行国际转会。中国足协在2016年之前的相关规定中要求18岁之后才能签订职业工作合同(2016年之后调整到16岁)。也就是说18岁之前因为是未成年人,如果要签署相关协议合同,需要跟球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署。



针对南松这个个案而言,也反映出诸多问题应该进行总结和反思。任何行业包括足球行业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和原则是契约精神,虽然契约精神在当下中国经济高速发展30多年的巨大利益驱使下让不少行业和不少人忘却或者背离了最简单最重要的精神和原则,但是在足球行业中还是一项很重要的基本原则。综观本事件,我发现一个很基础以及重要的问题需要查清,延边富德与南松是否签有协议或者合同?尤其是在其18岁成年之后是否签有职业工作合同?遵守契约精神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契约,尤其是在足球行业。根据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18岁之后俱乐部与球员应当协商签署职业工作合同,只有签署之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方才形成工作关系,俱乐部根据工作合同到地方足协进行注册并提交中国足协注册和备案。简单说,球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关系的前提是签署有工作合同然后注册。而注册关系是俱乐部的单方行为,仅凭在注册系统中载明的注册关系是不能完全证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的,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双方是否签订了工作合同。从法律和行业管理上说,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与延边富德及延边协会是不同的主体,虽然实际上他们之间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能混同。注册在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不等同于注册在延边富德俱乐部。更进一步说延边富德与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签署的培训协议也仅是代表他们双方的意思表示,延边富德应当与每一名球员及法定监护人(未成年的)单独签署有关协议,同时在球员18岁成年之后再与球员本人协商签署职业工作合同。

对于具体的国际转会及租借手续办理问题,无论是国际足联还是中国足协已经有了相当完整的规则和流程,按照规定和流程操作就不会出现所谓钻空子漏洞的情况。从这个角度上,不管是球员经纪人(现在改为球员代理人)还是俱乐部,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措施,如果手续、文件上有欠缺,都不可能通过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双重审核。

目前中国足协对于青训问题是非常重视的,暨2017年出台了U23新政后,即将发布有关青训的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是:一、根据民法总则中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为8周岁的相关规定将青少年培训补偿的年龄从现在的12周岁调整至8周岁起。二、大幅调整提高四个类别的培训补偿标准。三、重中之重是增加了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关要求(1243要求)。四、对于“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恶意逃避培训补偿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和重罚。

最后,我认为无论是球员、俱乐部还是经纪人(代理人)等足球从业人员,首要的都应该是以人为本,尊重契约,然后是学习规则,依规维权。
(END)


周明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纪律)委员会副主任。中超、中甲、中乙比赛监督、二级足球运动员、足球一级裁判员、中国足协D级足球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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