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步步惊心,带您步步避开雷区(上)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复议诉讼连年攀升,败诉率稳居各类行政案件首位。信息公开范围、网上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等常见败诉问题可谓“步步惊心”,在此专家将结合具体案例,探析各类败诉原因,带您步步避开“雷区”。...

点击上方“土地观察”可以订阅哦!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数据显示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复议诉讼连年攀升,败诉率稳居各类行政案件首位。为此,我们邀请相关专家从信息公开受理、公开范围、网上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等常见败诉问题着手,结合具体案例探析败诉原因并给出解决之道,以供参考。

受理环节

1

不要为名称所惑
把好信息公开受理关,旨在厘清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的边界,关键是两看:

先看名称,剔除信访诉求、查处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监督申请、举报投诉件等非信息公开诉求,转由信访、法规、监察等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再看内容,社会公众因认知所限,以行政核查、查阅(公开)报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名义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多见于邮寄、电子数据等方式),可通过现场、电话、电邮等形式要求其明确信息公开请求,必要时书面通知其补正。

需要注意的是,因路途遥远或外出等原因补正不便,但根据申请公开内容及沟通结果能够断定确属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直接受理。
范围把握

2

“三查”划定界限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对申请公开内容明确的,除保密信息外,是否公开要先判定其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方法是三查:一查该项信息是否属于本系统、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若属于,应告知已公开的网站等渠道,不便获取的要直接提供。二查本机关是否制作、保存了被申请信息,这需要从档案室(含地质档案馆)、信息系统(如建设用地审批、地籍管理、矿业权管理、规划管理系统等)、制作处(科)室等查找,尤其要注意对尚未归档但属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查找。三查法规政策及实践做法。在上述两种渠道查不到时(可能是制作信息公开目录时未能录入全部信息,或信息保存不全等原因),这时应遍查国土资源法规政策中有无此项职权、事务要求,并问询实践中有无该项事务及信息,若有,应继续查找;若无,应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网上回复

3

切莫简单“网来网去”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正式、准确、完整,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现实中,为便利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通过政务服务网或门户网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服务,并设置了固定的网上答复格式。但这种数据电文答复的效力尚难与书面答复等同,在现实工作中使用也存在诸多障碍。

因此,不少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提出政府公开申请时明确要求以书面方式公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若简单地以“网来网去”的方式答复,既不符合公开的形式要求,也会面临复议、诉讼的检验,且不少行政机关已因此败诉。
信息不存在

4

“档案室查询”不是“挡箭牌”
一般来说,政府信息不存在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没有法律法规和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另一种是实际工作中确实没有制作、保存。第一种情况不再赘述,第二种情况需要审查是否进行了合理查询、检索(检索方法、载体、范围)并履行了告知、说明理由的义务,实践要点是:申请人提供了文号线索,要调阅前后文号文件、发文登记簿;申请人提供了制作时间线索,要调阅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公开目录等;申请人提出了信息来源线索,要查看搜索记录等。此外,查询范围不仅限于档案室,还应包括信息系统、业务科室、政府及其他部门等。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有如下要点:要告知申请人检索情况(档案室、信息系统);告知不存在的原因并说明理由,是法律政策规定不存在,不在本机关,还是信息丢失等;若该信息应该保存但本单位丢失,在部、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组织等处能找得到,应该尽力去寻找,不可简单地告知申请人不存在。

作者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


土地观察

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主办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土地利用管理实务、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投稿信箱:fzzk8@163.com

长按下方二维码可以添加关注



本期编辑:阎炎   审定:梁明哲


    关注 土地观察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

公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