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开始对“未批先建”全面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察、法规、环评审批部门都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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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2985878/201804-00040 信息分类: 040302/10 内容分类: 环境评价 发文日期: 2018-03-31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生成日期: 2018-04-10 生效日期:废止日期:名 称: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皖环函[2018]426号 关 键 词: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遏制“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18号,见附件2)要求,各地要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在前期已开展的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报送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工作基础上,对全省“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通过依法查

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

二、工作内容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 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

2. 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三)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各地结合实际,迅速动员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并将工作方案及联系人报我厅。

(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15日至9月15日)。全面开展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建立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保整改任务落实,逐一销号。

(三)分析总结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各地认真梳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排查工作落实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上报我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内部协调,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各级环保部门要细化任务和工作措施,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工作,要组织环境监察、法规、环评审批部门协作完成排查任务,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拉网式大排查,并对环境违法问题提出处罚建议,法规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环评审批部门对处罚后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受理和审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职责及协调机制,加强内部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做到监察、处罚、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一本账”,排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

(二)各市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排查工作情况总结及有关清单(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广德县、宿松县分别由宣城市、安庆市汇总报送(清单格式见附件1)。

联 系 人:环境影响评价处  袁  征

联系电话:0551—62376676(传真)

联 系 人:政策法规处      刘超华

联系电话:0551—62376655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局    相汉宸

联系电话:0551—62376106

电子邮箱:2513430600@qq.com

附件:1. “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清单

2.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清单



填表说明:

1、请严格按照此文档格式,每个项目按要求逐行填写,不得合并单元格或更改单元格格式。

2、 “行业类别”具体为: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煤矿、造纸、焦化、氮肥、有色、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污水处理厂、小炼硫、小炼砷、小炼油、其他工业企业、交通类项目、第三产业、其他。

3、主要违法行为,指建设项目违反环评、环保“三同时”和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制度等)其他违法行为。须填写主要违法事实。

4、责令改正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项目依法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情况,须填写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的种类(如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止生产)、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5、行政处罚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项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须填写决定书文号、罚款数额、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6、处罚单位,指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执行情况,指处罚对象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执行完毕的可注明执行时间、未执行到位的须填写原因。

8、审批单位,指对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来源:安徽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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