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约定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制,但缺了审批手续,仍需支付加班费!

 

手续如何审批,要看清楚了!...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于2015年11月2日到原告陕西某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上班,职位为工程师,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6000元。因职位的特殊性,原告与被告约定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月工资中包含周六上班的工资。

2016年9月19日被告以“不适应公司、公司提出辞退”为由填写离职单,原告当日同意被告离职,被告进行了相应的工作交接。

在职期间,被告每周上班六天,原告进行考勤并按月向被告发放工资。

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周六加班费。
仲裁裁决
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9月19日周六加班费21150.8元。

法院:没履行审批手续,须支付周六加班费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287号裁决书、员工应聘登记表、离职单、工资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批。

被告王某进入原告处工作,每周工作六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资,但原告诉称与被告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制,原告没有提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进行的相应的审批手续,对其陈述的原告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制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原告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

被告王某每周工作六天,原告支付了被告正常上班六天期间的工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被告休息日(周六)上班的另一倍的工资报酬,原告还应依照工资表载明的考勤天数,以月应发工资数额为依据,支付被告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9月19日周六加班期间的另一倍工资9958.09元(2015年11月、12月、2016年2月、3月、5月、6月、8月周六均工作4天,2016年1月、4月、7月周六工作均工作5天,2016年9月周六工作3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器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某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9月19日周六加班期间的加班工资9958.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普及一下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申报条件: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作制度的,可以申报非标准工时制度。

二、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象: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象: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

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一式三份) ;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名册(一式三份)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携带原件查验。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区别】
1、二者的共同点:

(1)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任何企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施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2)两者都不用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第62条规定,施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可见,在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同样,由于在不定时工作制下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因此也无需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

(3)两者都要支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不同于一般的休息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论用人单位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都应当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二者的不同点: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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