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未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未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案例: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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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年2月15日,陈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司机,陈某离职前月工资4400元。2016年4月,某公司通知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因陈某认为原约定每周工作时间是5天,劳动合同却约定为每周工作时间是6天,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8日,陈某到公司领工资时,某公司以陈某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通知陈某离职。事后,陈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7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653元。

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陈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依法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某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陈某支付每月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双方就合同内容未迖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在主观、客观方面都没有过错,故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依照本案中,陈某不愿意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书面通知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但某公司未及时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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