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补休来减少支付加班费的方法?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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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补休来减少支付加班费的方法?


法律: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第一点《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解读:法定假日加班只能发加班费用,不可以补休,只有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才可以补休,所以对于平时和休息日的加班,公司要安排员工补休,减少公司成本。有些伙伴会问,那法定假日加班给员工补休三天,员工没有意见,那可以吗?答案是可以的,员工无意见可以,但员工反悔是不可以。

公司能否说员工是总经理作为公司高管聘用,其工资薪金已经远远超出了同行业同岗位平均水平,因管理工作的需要和特殊性,决定了上班时间或非上班时间往往随时需要处理和解决发生的事项,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是明知和应知的,所以高管加班不应当再额外给员工发加班费用。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并没有区分普通劳动者和管理人员。因此,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这和员工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关,如果公司想不给高管发加班费用,可以给高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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