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公司又不想发加班费用,有没有办法?可以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用吗?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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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公司又不想发加班费用,有没有办法?可以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用吗?


法律:《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解读:约定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把加班工资直接写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这种是合法的。比如员工与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员工亦按月足额领取,应视为员工对其加班事实公司应支付费用金额的确认,属于员工处分其权利的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员工不能再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如员工欲重新确定加班费的金额,应与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员工可解除合同。

有四个要点要做:

1、要注明具体加班的金额,劳资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数目和加班时间必须明确,简单地规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有避重就轻之嫌。

2、如果在其实操作中,加班工资是高于约定的金额,还要补足。

3、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加班时间最多不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超出部门应视为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另行计算加班费。

4、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折算出来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还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劳动者每月需要在工资条上签名确认工资数额,如果用人单位在工资条中所列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符合上述条件,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且劳动者也签名予以确认的,也应当认定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法有效。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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