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发行和管理办法发布,小米香港聆讯过会CDR发行在即!

 

投资银行在线是一个资本与项目对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围绕“早期投资、私募股权融资、项目并购退出”提供一站式金融...



投资银行在线是一个资本与项目对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围绕“早期投资、私募股权融资、项目并购退出”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如果您有靠谱的项目,请将商业计划书发送到: bp@pelist.com。



导语:CDR各项细则于6月7日凌晨陆续公布后,小米将成为第一家发行CDR的新经济独角兽公司。



据香港经济日报,小米上市再通过新关键进程,市场消息表示,公司已于6月7日通过上市聆讯。

综合其他市场消息,小米拟最快本月底或下月初,在香港招股集逾70亿美元(约546亿港元),部署7月中上旬挂牌。

在内地发行CDR方面,有内地传媒报道,小米已在6月7日提交CDR上市申请,初步申请文件6月8日在网上公布,争取与香港同步或几乎同步挂牌。

【融资情况】

小米据悉考虑30亿美元CDR的上市计划,占IPO募资总额30%;其余部分在香港发售。

【上市进程】

据香港经济日报,小米上市进入关键进程,市传将于周四(7日)进行上市聆讯,最快月底招股集逾70亿美元(约546亿港元),部署7月上旬挂牌。之前媒体也称小米将于6月7日上市聆讯。

价格成关注焦点

一般看来,A股的估值相比港股、美股都要高;且A股缺少互联网和新经济标的,CDR有助于小米上市的定价和后市表现。

“先内地CDR获得高估值,后在香港IPO,价差就会缩小。不然香港估值低、内地估值高,市场会有质疑的声音。”上述券商人士如是说。

李大霄认为,小米先发行CDR后IPO,可能是出于抢占CDR“第一单”的安排。他认为,小米发行CDR的价格与IPO的价格还是相近的。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无论小米是先发行CDR后IPO,还是先IPO后CDR,其发行的价格均需要各自询价,未必相同。



继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之后,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在海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回师A股的通道进一步明晰。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但由于以往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以及相关制度限制,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同时第二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也在筹划上市。

如何将优质创新企业留在国内资本市场,让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作出原则性安排。

此次发布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统一的规范,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作好规则准备。

谁能上市:高标准审慎选取试点企业 门槛高于“独角兽”

据介绍,本次支持创新企业境内上市工作以试点方式开展,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若干意见》规定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总体上看,试点企业选取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行审核会严格把关,审慎选取试点企业,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情况,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

此外,该负责人还强调,证监会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投资者应充评估试点企业的各项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如何定价:专业机构投资者充分询价 合理确定发行价格

试点创新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已在其他市场上市,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

据介绍,在试点创新企业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力。监管部门将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切实发挥其在询价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其专业优势,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审慎,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创新试点企业股价仍会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投资热点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投资者应认真研读发行人的招股文件,特别关注发行人的风险揭示,独立研判、客观分析理性抉择,不要抱着炒新的心态盲目跟风炒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谁能购买:交易所自定投资者门槛 引入多方位保护措施

此次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仅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要求,即向投资者销售存托凭证或者提供存托凭证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是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二是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三是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四是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五是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

对于投资者权益受损害的,有以下五种维权途径:

一是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按照存托协议的规定,选择存托凭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与试点相关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五是证监会公告〔2013〕35号规定了开通并试运行“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的事宜,可以适用于试点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诉求处理。

哪些细节:转换问题将专门规定 VIE架构、投票权差异需充分信披

从国际实践来看,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通常具有转换机制的安排,但各国转换实践安排存在一定差异,其中部分国家对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设定了一定的比例和时间限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有关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将专门予以规定。

而对于境外上市企业普遍存在的VIE(协议控制)架构和投票权差异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将根据试点企业的不同情况审慎把握,存在协议控制等特殊安排的,应当进行充分披露。

《若干意见》要求试点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安排的,其投资者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的保护程度,且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要求存在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企业,明确维持特别投票权的前提条件,特别投票权不随相关股份的转让而转让,且公司上市后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特别投票权的比重。

如何监管:跨境执法合作 严控二级市场过度炒作

据介绍,迄今证监会已相继同61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7份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此外,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会于2007年5月正式成为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签署方,开始在多双边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

一直以来,证监会积极履行跨境执法合作义务,近年来也根据境内稽查执法的实际需要向境外监管执法机构提出了不少协助请求,与境外监管机构保持着良好的监管执法合作关系,跨境执法合作日益发挥共同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

对于二级市场可能出现的过度炒作,证监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交易所将继续强化交易一线监管,加强盘中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市场交易变化,对影响市场局部或整体运行的异常情形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二是充分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督促会员重点监控频繁参与炒作的客户。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风险提示力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四是对于炒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来源:综合自人民网、金融界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在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联系方式:021-61629676。


    关注 投资银行在线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