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事故路段没有监控录像,这给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造成不小的困扰。公安机关多次询问童军,童军一口咬定事故发生时系死者孙洋驾车,自己一直在驾驶室后座睡觉,对事故发生并不知情。而死者孙洋的家属却坚信童军就是肇事元凶,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驾车出事故致同车人死亡,驾驶员自认为“死无对证”声称自己是乘车人,心存侥幸的他没能逃脱法律制裁。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童军交通肇事一案,经一审法院依法审理,近日,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童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扑朔迷离:谁是肇事者?

2010年7月17日凌晨天刚蒙蒙亮, 随着轰得一声巨响,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拐弯时翻倒在路边,侧翻的大货车撞倒了路边的交通信号灯杆,倒下的灯杆重重地压在被甩出车辆驾驶室的孙洋身上,致其头面部及肢体多处擦伤,胸廓塌陷,肋骨多发骨折,当场死亡。同车人童军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洋系生前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经市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操作不当、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及不按规定装载的违法行为是该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但谁是肇事者?是死者孙洋,还是受伤的童军?事故路段没有监控录像,这给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造成不小的困扰。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询问童军,童军一口咬定事故发生时系死者孙洋驾车,自己一直在驾驶室后座睡觉,对事故发生并不知情。而死者孙洋的家属却坚信童军就是肇事元凶,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就赔偿责任、事实认定、案件处理等问题向多部门反映问题,一时间该案闹得沸沸扬扬。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

鉴于案情特殊,市公安局就是否应立案请求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予以协助。芝罘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刑检部门多次与案件承办警官开展案情讨论会,群策群力,从刑事立案及日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针对现有证据对案件的侦查方向提出建议。同时确定有多年公诉经验的主诉检察官全程跟进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交通肇事类案件多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肇事的经过,本案难点在于缺乏认定的直接证据,在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如何搜集有力证据得出嫌疑人系肇事司机的排他结论。主诉检察官打破依赖口供定罪的办案思维,引导公安机关将侦查的重点从突破口供转向外围间接证据的固定,确定了从科学鉴定入手、零口供定案的侦查取证方向。办案人员认为通过事故形态鉴定可以确定当时嫌疑人童军与被害人孙洋事故发生前在车内的位置,进一步确定谁是驾驶员。据此,办案人员引导公安机关通过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进行事故形态鉴定,认定事故发生时童军系驾驶员,孙洋系乘员。公安机关据此于同年11月10日对童军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嫌疑人刑事拘留,在供述中其承认事故发生前系自己驾驶车辆。

后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供述再度发生变化,其反复辩称不是肇事者。案件侦办似乎又进入死胡同。办案人员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以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为切入点,补充调取证据予以佐证,以间接证据定案。公安机关以童军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送芝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次鉴定:再度锁定嫌疑人

审查起诉阶段,童军对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所用证明方法不足以证实其系驾驶员,请求重新鉴定。办案人员认真听取了嫌疑人的辩解,为了排除不同鉴定方法对鉴定结果唯一性的可能影响,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做二次鉴定,并引导公安机关选择中国最具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同时采取不同于第一次鉴定的方法对事故形态进行二次鉴定。

第一次鉴定意见通过假设事故发生时童军、孙洋分别位于驾驶员位置、副驾驶位置、驾驶室后座位置等不同位置可能造成的身体损害,与童军、孙洋的实际人身损害情况做对比,认定童军位于驾驶员位置、孙洋位于副驾驶位置。

不同于第一次鉴定采用的假设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事故现场车辆侧翻及撞击受力情况,综合运用力学、物理学等科学原理,推断位于驾驶室内不同位置人员受到撞击时抛物线运动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留下的痕迹及对人身造成损害的特征,比对童军、孙洋的伤痕鉴定,得出与一次鉴定完全相同的意见——童军是车辆驾驶员。公安机关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必须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本案的鉴定意见虽然是由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但办案人员没有因此放松对三性的审查。一方面,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程序、鉴定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认真分析鉴定意见的说理论证部分,保证结论部分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依据科学方法推断得出,符合科学规律,排除鉴定人主观臆断成分。同时办案人员注意审查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尸检报告、嫌疑人伤情鉴定等证据能否相印证,得出鉴定意见可采信的结论,增强了事故形态鉴定的证明力。

间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办案人员认为,事故形态鉴定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意见证据,是鉴定人针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个人判断,仅用这两个鉴定来认定童军为驾驶员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还需要结合的辩解,有针对性的补强证据。

办案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两个细节,嫌疑人童军在有罪供述中曾详细提到事故发生前其驾驶车辆的行车路线与途经的时间,同时还供述其在事故发生时看见路边有行人他喊行人避让。这两个细节对于确定童军是肇事司机具有关键作用。办案人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详细的补充证据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事故发生当天车辆途经地的监控录像,证实了行车路线、途经时间与嫌疑人童军的有罪供述相吻合,童军关于事故发生前自己一直在车内睡觉的谎言被击破。同时公安机关查找到事故发生时童军喊避让的行人,并调取了证人证言,与童军有罪供述中的细节相符,且童军的有罪供述在前,证人证言时间在后,排除了公安机关诱供的可能,从而将多个证据整合成为稳固的证据链条。

多媒体示证:掌控庭审现场

按照法律规定,芝罘区检察院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为取得良好庭审效果,直观得展现本案全部证据,公诉人出庭时采用了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将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碰撞痕迹、人体损伤情况照片等证据一一比对,详细向法庭说明事故形态鉴定的科学依据、全面再现了鉴定意见的逻辑推理过程。同时针对嫌疑人辩称事故发生前一直是被害人开车,自己在车上睡觉并不清楚车辆行驶路线的辩解理由,公诉人当庭播放事故发生前路段的监控录像,并宣读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有罪供述中嫌疑人交待的行车路线与监控录像显示一致,且调取监控录像在后,有罪供述在前,排除公安机关诱供的可能,有效击破了嫌疑人的谎言。通过有破有立的举证质证,整个庭审现场成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战场,被告人的辩解越发苍白无力,庭审取得良好的效果。

法庭全面采纳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童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表示服判未上诉。

风险评估:打造信息通报平台

针对此案当事人双方矛盾突出的情况,芝罘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打造风险信息通报平台,同时强化自身办案风险防范机制,在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同时,就案件矛盾所在、上访隐患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流意见,做到敏感案件风险早知道。审查起诉阶段,引入刑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制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针对当事人的疑问顾虑详细耐心作出解答,消除当事人在诉讼中不理解、不明白、不满意的心理,以公开透明的办案程序赢得被害人家属的理解与信赖。此案判决后,当事人双方皆未上访,最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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