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公司降职,每天打卡未去新岗位,是否算上班?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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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公司降职,每天打卡未去新岗位,是否算上班?
案例:2017年7月1日,员工入职公司,任办公室主任。2018年1月2日,保安公司以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免去员工办公室主任职务,将其工作岗位调整至保安部任队长。

员工不服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但仍坚持到公司正常打卡报到。2018年5月16日起,员工未再到公司打卡报到。公司未向员工发放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的工资,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7年9月。而后员工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后,员工虽未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但仍坚持到公司打卡报到,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反而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员工有权在公司未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员工在公司打卡上班,但是公司仅为员工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未支付该段时间内的工资,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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