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权承诺”管用不?

 

“不侵权承诺”是影视改编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等IP运营相关协议中的常见条款。签订此条款的原因是使用版权的一方对...



“不侵权承诺”是影视改编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等IP运营相关协议中的常见条款。签订此条款的原因是使用版权的一方对对方提供的版权权属不能确信,希望借此条款回避著作权风险。

案情简介

段平所著的《急公好义》一书于1998年5月由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该小说是以浦在廷先生的生平为题材创作的作品,

2000年10月,云南高原影视文化中心与被告叶辛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创作使用协议书》,委托叶辛创作反映浦在廷先生生平事迹的电视连续剧《商贾将军》剧本。叶辛按照协议约定创作了《商贾将军》电视剧文学剧本,获得云南高原影视文化中心支付的稿酬16万元。

2004年8月,叶辛出版了剧本小说《商贾将军》。经段平不完全统计,《商贾将军》共有230余处抄袭、剽窃自《急公好义》一书,许多地方只字未动,甚至连笔误、校对错误也跟着照抄,叶辛的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因此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案件焦点不是叶辛是否侵权,而是叶辛是否有权改编段平的作品,是否应该追加云南高原影视文化中心为被告。

叶辛辩称:自己是受云南方面的盛情邀请,到云南来创作电视剧《商贾将军》。云南省曲靖市委宣传部、云南高原影视公司提供给被告十几本关于剧中主人公浦在廷先生的资料,其中包括原告所著的《急公好义》一书。

被告当时表示,创作中可能会用到资料中的文字,希望委托方妥善处理版权问题,并特别就《急公好义》一书的版权问题询问曲靖市委宣传部的同志。对方表示《急公好义》是委托创作的作品,段平只享有署名权,并承诺说版权没有问题。

为慎重起见,在与高原影视中心签订合同时,叶辛要求写上一条“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创作,对甲方提供的文字资料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以及“由甲方全权负责”的条款。

诉讼过程中,高原影视中心仍然表示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叶辛认为,因高原影视中心与本案有前因后果,申请法院追加这家影视公司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本案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认为,该案外人与叶辛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各被告的侵权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而且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段平坚持不在本案中起诉影视中心。因此,不追加高原影视中心为被告。

法院判决:由于云南高原影视文化中心并非《急公好义》的著作权人,其无权对属于他人的作品进行约定,故二者的约定不能成为被告叶辛免除其侵权责任的理由。被告叶辛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分析启示

不侵权承诺不是免罪符,在动手改编别人的作品前,有必要对著作权权属及其转移证据做全面的调查了解,口头承诺甚至书面的承诺都不能解法庭受审的燃眉之急,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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