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财政部紧急通知!又减税了!企业亏损年限延长至10年!

 

好消息,所有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又是一项重大利好,再次减税!研发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扩大至所有企业,做会计的以后能少办一些活,帮企业省一大笔钱。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国务院总理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更好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支持扩内需调结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确定围绕补短板、增后劲、惠民生推动有效投资的措施。



内容包括: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聚焦减税降费,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对已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增值税留抵退税返还的1130亿元在9月底前要基本完成。加强相关方面衔接,加快今年1.35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在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早见成效。

一[b]如何理解75%扩大至所有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6+1)行业如下:

1. 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因此,这里的所有企业是指除了上述(6+1)行业之外的所有企业。

二[b]别忘了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再发两政:企业亏损年限延长至10年

财政部连发两条政策,将两类企业亏损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到100万,还有其他政策,一年竟然能降税46万元!要赚发了,快来看!

政策一[b]企业亏损年限延长至10年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政策二[b]小微企业所得税提高到100万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解读: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仅为10%。

▎本文转自国家税务总局、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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