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保管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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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车辆使用保管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案例:员工2016年8月4日入职公司,担任工程副经理,月平均工资8000元。2017年11月5日,员工以工资低为由申请离职,公司同意了员工的离职。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在2017年3月17日签订《车辆使用保管协议》。2018年5月员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公司认为:该《车辆管理协议》中有公司与员工的签字盖章,协议中明确了公司安排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内容;明确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明确公司的用车制度及操作流程等内容。该《车辆管理协议》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要件,应当视为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如下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从公司提供的《车辆管理协议》来看,该协议只是约定了员工如何对公司交付其使用的车辆进行保管,并不涉及劳动合同必备的要素和条款,该《车辆管理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00元。

如果《车辆管理协议》具备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如下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那可以认可《车辆管理协议》涉及劳动合同必备的要素和条款,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车辆管理协议》就等同于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就不能要求二倍工资。不能仅从名称上认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一份书面文书的性质认定,要根据文书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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