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叫醒 怀孕女职工进行产检时间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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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进行产检时间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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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原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中规定了孕期女职工至少进行5次产前检查(其中孕早期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分别至少2次,有异常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怀孕女员工产前检查的具体次数及每次休多长时间,主要考虑到各地对于产前检查的要求不同,每个女职工孕期所遇到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具体产前检查天数应该以医疗机构出具资料为准。

产前检查时间,以女职工实际怀孕期间进行判断可以享受的天数,女职工按照医疗机构要求产前检查,是需要带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者按照当地计生部门要求产检的资料上交单位享受产检时间的。

女职工享受相关法律文件给予的产检时间时也应该按照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单位制度进行请假,不可以因为个人自主原因而随便请产检假,若员工无法提供有效资料证实其产检行为,那么单位还是有权按照单位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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