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回家放假休息吧!”是辞退还是放假通知?

 

“你回家放假吧。”x0a“好的。”...

“你回家放假吧。”

“好的。”

……
某单位通知员工放假回家休息,却单方面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何以合法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
刘某2006年3月16日到某公司上班,交纳押金300元。双方签订有两份书面合同,第一份合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第二份合同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至2017年5月,某公司给刘某缴纳有社会保险,刘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551.68元。2017年5月28日某公司告知刘某酒店放假,刘某未再去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也未给刘某发放放假期间工资,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刘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洛阳市洛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10月10日该委作出洛龙劳人仲案字[2017]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1、某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481.92元(1551.68元/月×9.5月×2倍);

2、某公司支付刘某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55.04元(1551.68元/月×3个月);

3、某公司退还刘某押金300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481.92元(1551.68元/月×9.5月×2倍);

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55.04元(1551.68元/月×3个月);

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某押金3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承担。
点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某公司以2017年5月28日通知刘某放假,2017年7月25日通知刘某上班,刘某不去上班,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因某公司放假的同时停发了刘某的工资、停缴了刘某的社会保险,故某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某公司通知刘某上班,刘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故对某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某公司应支付刘某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481.92元(1551.68元/月×9.5月×2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7年2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支付刘某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55.04元(1551.68元/月×3个月);某公司收取刘某的300元押金无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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