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男人用数据线上吊 还要拉我跳楼跳江! 单身妈妈心酸求助:要怎么才肯放过我!

 

这样的爱,真的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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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恋爱的温度》中,有这样一句话:“分手的人重新复合的概率是82%,但是复合后能走到最后的概率只有3%,剩下的97%就会再次分手。和第一次分手一样的理由。”

的确,在感情世界里,分分合合是常有的事,前段时间,“律师来了”后台接到读者张女士(化名)的咨询。

这段感情真的让我生不如死,有时想想一了百了也许更轻松……可我真的不甘心被欺负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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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话里,张女士的声音有些虚弱。她向我们描述了事情的经过:

张女士的感情之路一直有些磕磕绊绊,5年前与前夫离婚之后,就独自一人带着孩子生活。去年4月 ,张女士通过交友软件,认识是同样离异的A先生。

“本来我是没有那么急的想要开始一段新的感情,但是经不住他的猛烈追求,就同意了”张女士说,“在正式交往之前,他对我真的很好,百依百顺,也很体贴,让我很有安全感。”不久之后,两人便同居在了一起。

然而,原本饱含期待的同居生活,并没有想象的那般甜蜜。男友带来的所谓“安全感”,逐渐变为了恐惧感,像枷锁一般套在张女士身上,让她感到窒息。“他暴躁又偏激的性格,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今年年初,张女士的父亲生病住院。两人赶去医院,在一起陪着父母吃饭的时候,张女士手机突然收到男友3万元的转账。“他说是要转钱给我,让我去用(给父亲做医疗费)。我脸皮薄,只是谈恋爱怎么好意思要人钱呢?于是就直接把钱原封不动地转了回去。”结果这个举动却把男友激怒了。

“看到我转账回去,(男友)一下就翻脸了,在饭桌上对我破口大骂,我爸妈都吓坏了,也搞不清楚怎么回事。”吃完饭,张女士的父母回到医院做检查,男友却拉着张女士一路走到附近的公园,边走边吵。张女士想要离开,男友却抓住她的双手,不让她挪动半步……

“足足吵了2、3个小时,直到我母亲打电话来问,他才松手让我回去。”张女士说,“公园里的人围了一圈,都在看热闹,他却不以为意,一点面子都不要了,就是为了让我难堪!我当时就说要不分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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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后,看到男友余怒未消,张女士二话不说便把自己锁在了房间里。结果更夸张的事情出现了,男友先是跑到阳台上大吼大叫,扬言要跳楼,在两个阳台之间爬来爬去,又跑到张女士房门前砰砰砰地磕头求原谅,一会儿又大叫说要“上吊自杀”……

一听外面似乎真没了动静,原本以为男友是演戏的张女士一下慌了神,打开房门便看到男友站在凳子上,手里拿着手机数据线打着节,真的想要自杀的样子。“当时我真是吓坏了,只好跪下来认错,求他下来……”

经历了这样一出闹剧之后,张女士心灰意冷,过了几天之后,便打包好行李,再次向男友提出了分手。这下男友却更加疯狂了,直接把张女士的行李放到小房间里锁起来,还拉着她上车一口气开到钱塘江边,说是要一起跳江。

终于,忍无可忍的张女士报了警,并通知了自己的妹妹过来帮忙,在警察与家人的劝说下,男友同意了分手,却提出了自己的条件:“你把我们谈恋爱时候,我为你花的100多万还我,才能分手!

“一共在一起才一年多,哪里花了100多万了?!摆明了故意纠缠我!”张女士为了能够早日脱离苦海,当时点头答应,“不过我也说了,要他给我清单一条条列出来,有多少我给多少!”

在张女士回到父母家居住的这些天来,男友还是不依不饶,经常上门来闹事,一会说是来要钱,一会儿又说“自己错了”求原谅。

在电话中,张女士还说,男友离婚之后,找过好几任对象,最终都不欢而散,可能心理遭受到了刺激,导致现在的这种极端的性格,这样的爱,她实在没办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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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全家都在担惊受怕中过日子,真的快要崩溃了!”张女士说,“今天我找到‘律师来了’,就是想请律师帮我出出主意,面对这样的人,到底应该怎么做才好?”
恋爱中的情侣  想要好聚好散  似乎并不那么容易
经常会有一方不愿放弃
为了求“复合”而做出种种出格之举


聚焦本案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的分析:



徐冰燕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企业破产等方面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关于恋爱中的花费返还

律师认为,恋爱期间的情侣为对方花的钱应不应该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用于日常吃喝玩乐等正常男女交往的花销,那么这属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维系和发展感情的必要支出,不需要在分手后返还。

关于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张女士和A先生尚未结婚,但如果他们还在共同生活期间,张女士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A先生限制张女士出门的自由、以一起跳江相威胁等行为,实际上属于家庭暴力。张女士可以向A先生或自己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上述规定:

如果加害人实施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还达不到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公安机关将视情况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会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村委会、居委会及公安机关会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情节达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标准,那么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加害人进行处理。如果A先生继续威胁张女士的人身安全,或多次恐吓张女士,干扰张女士正常生活的,将可能遭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面临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A先生继续执迷不悟,恐吓张女士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将有可能被追究寻衅滋事罪。

无论加害人的行为情节如何,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哪些措施呢?《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非常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张女士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A先生的行为给张女士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张女士还有权起诉A先生,要求A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首先,无论是恋爱过程中,还是婚姻过程中,难免会有矛盾产生。处理矛盾的方式一定要合理,多选择心平气和地沟通,否则不但解决不了矛盾,反而将两颗心越拉越远。如果感情确实走到了尽头,那么强扭的瓜不甜,请选择好聚好散。无论什么时候,极端的处理矛盾方式绝对是不可取的,不但无法挽回感情,反而伤人伤己,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面对家庭暴力,一定要有说“不”的勇气,要有寻求法律帮助的决心,妥协和容忍、退让只会让实施家暴的人更加得寸进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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