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剧!新会有绿化工人被夹死!死者是应届毕业生?真相在这……

 

网传一应届毕业生在新会被夹身亡?真相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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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接到报料称新会一园林工人被夹身亡。紧接着,又有消息传出说,这名被夹身亡的死者可能就是刚毕业两个月的应届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江报君求证后得知,真相是这样的↓↓↓

一则悲伤的消息→2016年8月1日上午,新会区园林处合同工关某(今年58岁)在会城西门路农林新村开展乔木修剪工作时,被运输车辆滑行与路边大树夹压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当日上午9时50分左右,天上突然下起雨,在进行乔木修剪工作的关某发现运输车辆的玻璃门窗未关,于是过去关窗。由于该门窗需要启动车辆才能把玻璃升起、关紧,关某随即站在地上发动车辆,此时车辆意外向前滑行,关某来不及反应便被滑行的车辆与路边的大树夹压,造成头部、上身严重受伤,被迅速送往新会人民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资料图
事件发生后,区城管局分管领导和园林处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联系安抚家属情绪,垫支3万元让死者家属处理后事,并耐心听取他们反映的困难和需求,尽力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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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警部门继续对此次事件原因进行勘查调查,各项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综上,可以确定,死者并非应届毕业生,请亲们不要再传播未经证实的内容,让逝者安息!


也许亲们在不经意间,就转发了一些未经核实的网络谣言,那么,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呢?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门已有9人因此被抓!真实事例戳下方蓝字↓↓↓

紧急提醒!千万不要把这些发到朋友圈了!江门已有多人被抓!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项,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了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提醒!!!
大家不要造谣传谣
不要对非正规发布途径的
不确定信息进行传播!


来源:江门日报、江门日报新会微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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