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两次审批、公示,制作机构自主备案!网络视听节目备案制全面升级

 

网络视听节目备案新规。...




近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指出总局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并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做了调整。

按照《通知》中的要求,重点网络影视剧在制作前,需由制作机构登录备案系统提交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重点网络影视剧包含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申报备案主体不再是视频网站。

规划信息提交后,需经由国家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规划备案号并将备案号公示,才可以进行拍摄。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需在备案系统中登记节目相关信息并报送成片,经过广电行政部门审批获得上线备案号并公示后,才可以进行播放、推广以及招商等活动。

即节目在正式与观众见面之前,需要经历两次备案和两次公示,分别获得规划备案号和上线备案号。

对比之前的制度要求,新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备案主体由之前的视频平台改为制作机构(片方)自行备案;2.相关网络视听内容在拍摄前需要取得规划备案号,在招商和首页推荐之前需取得上线备案号;3.规划备案号及上线备案号均需公示。

新备案要求将从2月15日起实施,2月14日17:30之前已由网站提交规划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田进召集总局电视剧司相关人员和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全体专家座谈,要求进一步统一电视剧具体审查尺度;随后在2015年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明确提出,今后网络剧虽仍是自审自播的模式,但整个审查标准要和电视剧实施一样的监管。

2016年3月1日,总局开始实行国产电视剧样片上报备案制度。根据总局《关于取得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上报备案样片的通知》要求,建立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存储管理系统,所有取得发行许可证的国产剧完整样片需送总局备案。

2016年5月,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要求在申报备案公示剧目1500-2000字的剧情梗概中,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引导制作单位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确立了先审后播原则和审核到位原则,并对节目内容审核标准进行了详细的等级划分和内容规定,使网络视听节目有条可依。
总局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一直采取的是“自审自播”、“谁播出谁负责”的管理方式,直到2016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发布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规定视频网站需主动对重点原创网络节目进行备案,在创作规划阶段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即重点网络原创节目上线前需要进行“规划备案”和“上线备案”两次备案程序,建立落实了原创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制度。

该通知还规定了网络原创节目的标准,包括: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节目;

2、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的节目;

3、拟优先供网站会员观看的节目;

4、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微电影);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资源备案的其他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网络剧、网络电影及用于网络首发的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和文艺(综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视听节目,都将纳入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指导规划之中。总局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从播后管理为主开始逐渐加强播前管理,对重点项目进行与电视视听节目的对标化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台网标准统一逐步实现。



    关注 有点儿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