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铺没栏杆 16岁少女摔成5级伤残还要担责55%? 家长们都应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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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请到了“律师来了”签约律师韩腾飞,来和大家聊聊关于孩子遭受意外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韩腾飞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刑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执业方向主要为民商事诉讼。
眼看就要迈入16岁的花季,
人生却和小芳(化名)
开了一个玩笑——从学校寝室高低床摔下,
腰椎骨折,神经受伤,大小便失禁。
人生却和小芳(化名)
开了一个玩笑——从学校寝室高低床摔下,
腰椎骨折,神经受伤,大小便失禁。
经过近两年的等待,
小芳终于拿到了二审的判决:
她承担55%的责任,
学校承担45%责任。(点击收听音频)
各位听众大家好,小芳终于拿到了二审的判决:
她承担55%的责任,
学校承担45%责任。(点击收听音频)
我是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的韩腾飞律师。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法律问题是关于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从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例说起,15周岁的小芳在夜里起床上厕所时,从学校宿舍的上铺摔到地上,导致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据了解,学校宿舍的床铺没有扶手,宿舍对应的楼道也没有照明灯。后来,小芳起诉学校,要求学校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等共60多万元。
这个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小芳自担55%的主要责任,学校承担45%的次要责任。法院判决的理由之一是小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本身的疏忽大意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生活中,类似这种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很常见。
我今天不针对这个案例本身来讲,而是概括地讲解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时,责任该如何划分的问题。
单从年龄的角度来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就在于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的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时,学校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学生尽到了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才能免责。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时,学生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得不到位,才能主张赔偿。
举例来说,一个5周岁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了,学校要证明自己安全教育得当,对教育设施等管理也完善,才能免责。一个10周岁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了,孩子方要证明学校疏于安全教育,或安全管理不完善等,才能要求学校赔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正常的辨认和判断能力,学校对其不负有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教育、管理职责。只有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是因学校的过错导致的情况下,学校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学校的吊灯年久失修,掉落砸伤了学生,这种情形可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学生受损害是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要求这个学校以外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也只能要求这个学校以外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这个人无力赔偿或无力全额赔偿,学校管理又有所缺陷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要求学校就不能实际获赔部分承担与管理失当程度相当的补充责任。
好啦,我的讲解就到这里了。作为一名律师,在类似损害发生时,我希望学校和家长都能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尤其是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都不应该避重就轻,推卸己方责任,而完全责怪对方。毕竟孩子的成长难免磕磕绊绊,学校和家长携起手来,才能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以上就是这次分享的内容,关于孩子受伤赔偿的细节问题需要咨询的,欢迎大家在本公众号文章下方留言。案例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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