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工伤“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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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性质才能叫做“工伤”呢?
出现了“工伤”又该怎么最大限度的为自己维权呢?
案例:
     
周某是某公司职工。一个周末下班时,他因为家里有急事,不小心将自己的手机落在了办公室,直到回到家才发现。为了不影响与外界联系,他又从家里赶到公司去拿手机,不料在走进办公室时,因为心急没有开灯,被办公室里的杂物绊倒,重重地撞在了办公室里的一个大铁架上,导致腿部骨折。


在他治疗休养期间,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派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前去看望。周某借此提出,要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张经理将情况向公司进行汇报,公司表示,虽然周某是在办公室摔伤,但是,回办公室的时候是为了拿手机而不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办公,因此拒绝工伤赔偿。之后,周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
问:根据以上案例,在办公室受伤能叫做工伤吗?

答:以上案例中很明显是不构成工伤的。

人社部门指出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缺一不可。周某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他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而且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是因私事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更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

但如果周某是被领导叫回办公室拿文件或者加班,那就属于受用人单位指派,这个时候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问:工伤的具体的定义是什么?

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伤的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结合上述法律来看,实践中能够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等,详情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问:一旦发生了工伤,该怎么为自己维权?

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也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公原因。

然后要搜集证据、保存相关证据。要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再就是要搞清楚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记者:见博

来源:咸宁人民广播电台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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