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加速”与企业管理

 

我们常见到的是,黄灯一亮,仿佛吹响了前进的号角,司机不踩刹车反踩油门,于是你争我抢、一哄而上,就连路中间的车辆也不甘寂寞,大凑热闹,结果道路混乱、堵塞甚至瘫痪也就在所难免了。...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示警”,相信是妇孺皆知的道理。黄灯亮时,司机应当脚踩刹车,减速慢行或者停止,以防不测。虽然道理简单却往往事与愿违。

我们常见到的是,黄灯一亮,仿佛吹响了前进的号角,司机不踩刹车反踩油门,于是你争我抢、一哄而上,就连路中间的车辆也不甘寂寞,大凑热闹,结果道路混乱、堵塞甚至瘫痪也就在所难免了。

为什么如此简单的事情却难以实行?原来司机看见黄灯会产生以下几种心理:

★急。黄灯一亮,司机往往感到神经紧张,肌肉紧绷,不由自主地会不慢反快;

★侥幸。这种人不在少数,相信自己的“坐骑”速度一流,短短的黄灯区,那还不是眨眼的工夫。他们喜欢那种投机取巧、绝尘而去的感觉;

★从众。诸多车辆共同前进,只要有一辆闯黄灯,其他的大多也会不甘落后。“哼,你闯我也闯”,“法不责众”等往往就是他们心底的声音。

这些心理实属正常,不必大惊小怪。任何地方都有这种可能。问题是有些国家很少出现“黄灯加速”的现象。看来制定合理的黄灯时间,加强交通管理,培养良好的社会环境就成为必需的了。

“破窗理论”强调,“必须及时修好第一个被打碎的窗户玻璃”“防微杜渐”是管理的一个原则。5S便是“破窗理论”延伸出来的管理制度,核心是每一个员工都要做到自我整理、整顿、清洁、清扫、修养。

然而,许多采用了5S甚至7S(增加了安全safe和节约save)的企业却没有得到良好的效率。因为他们花费了太多的时间去做那些本来可以由清洁工去做的工作。在一个实施5S管理的企业,一个开发人员如果完全做到5S规定的事情,每天需要花费1/4到1/3的工作时间。
如果用业余时间来做是对员工不公平,而用工作时间来做,试想一下,一年有3个月的时间“不务正业”,对公司的影响会有多大?
我们当然不能因此否定“破窗理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关键在于规定什么样的“微”要“防”,什么样的“渐”要“杜”。

美国有一家以极少炒员工著称的公司,一天,资深车工杰瑞为了赶在中午休息之前完成2/3的零件,在切割台上工作了一会儿后,就把切割刀前的防护挡板卸下放在一旁,没有防护挡板,安放、收取加工零件来更方便更快捷一点。

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杰瑞的举动被无意间走进车间巡视的主管逮了个正着。主管大发雷霆,除了看着杰瑞立即将防护板装上之外,又大声训斥了杰瑞半天,并声称要作废杰瑞一整天的工作量。事到此时,杰瑞以为结束了,没想到第二天一上班,有人通知杰瑞去见老板。

在那间杰瑞受到好多次鼓励和表彰的总裁室,杰瑞听到了要将他辞退的处罚通知。总裁说:“身为老员工,你应该比任何人都明白安全对公司意味着什么。如果你今天少完成了零件,少实现了利润公司可以换个人换个时间把它们补起来,可你一旦发生事故失去健康乃至生命,那是公司永远都补偿不起的……”

离开公司那天,杰瑞流泪了,工作了几年时间,杰瑞有过风光,也有过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公司从没有人对他说不行。可这一次不同,杰瑞知道,他这次碰到的是公司灵魂的东西。

说实话,我并不认同该公司总裁的做法。固然总裁这样做对其他员工起到了很好的杀鸡儆猴的作用,但是有两点不妥:

第一,这次教训受教育最大的是杰瑞,下次他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而受益的是他今后上班的公司;

第二,这件事情就真值得炒杰瑞鱿鱼么?既然员工的生命及健康是公司的灵魂,那总裁应该做的是给防护挡板加锁或增添其他的防护装置,为什么能让员工随便取下?
这位总裁的“防微杜渐”过于严厉,对于杰瑞的做法,可以给予处分,但不至于开除。应当在处分后立即全厂通报,更重要的是能否从技术上防止这类事情再次发生(如给防护挡板加锁或者是增加其他检测方法,使得取下防护挡板切割刀就不工作等)。
实际上,5S应用的关键在于给“微”和“渐”一个合理的范围。即给予从“微、渐”到“无”之间一个黄灯警告的范围。在某个时间段内或者行为区间内给予黄灯警告,超过这种行为则适用规则处罚。而制定合理的黄灯区及正确管理黄灯区是5S实施有效与否的前提。

既然人们在面对黄灯时会产生急切、侥幸、从众等心理,这种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从管理上我们就不能强求消除这种心理因素(当然能消除最好),但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来避免黄灯加速的行为。

1.制定合理的黄灯区

这是管理制度有效的关键。如果规定黄灯0.1秒或者是1小时,黄灯就没有任何意义。黄灯区应当对区内的行为警示并且保证有足够的缓冲。

2.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小“黄灯加速”行为的产生

如果在交通路口安放一个电子眼,专门监督“黄灯加速”现象,将能从技术的角度大大减少这种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总裁真的将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视为公司的灵魂,那在杰瑞的这种行为产生后首先会想到如何避免这种行为,而不是立即炒杰瑞鱿鱼。“亡羊补牢”时应该首先想到的是“补牢”,然后才是处罚那只“狼”。如果不去“补牢”,下次还会有其他的“狼”出现。

3.不必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已经严格规定并有严厉的处罚规则,给予处罚是可以的,但不必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开除。况且开除杰瑞,最受益的是杰瑞下一个工作的公司(甚至是竞争对手)。

4.创造一个遵守规则的环境,必要时“枪打出头鸟”

这从某个角度看是“破窗理论”的回归。它也强调“必须及时修好第一个被打碎的窗子”。不同的是,这是在黄灯区内的“破窗理论”,是“破窗理论”的微观应用,其界限更容易明确。

总之,制定合理的黄灯区是有效管理的要求。同时尽量从技术上避免“黄灯加速”的行为,而不仅仅倚赖员工的自觉。有一句话说得好“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要把人当驴;执行规则的时候才把人当人。”

本文原载于《企业管理》杂志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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