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和别的女人在外生活,生孩子,买房开公司,现在还要跟我离婚。我该怎么办?

 

这还是曾经和我一起步入美好婚姻殿堂的那个男人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老公婚内出轨
用我们的积蓄给那个女人买房开公司
还要跟我离婚
身为父亲
不为我们的孩子考虑吗
昔日的婚姻殿堂变成了坟墓
遭遇婚姻中的背叛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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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老公和别的女人在外一起生活,还生了一孩子。我这几年一个人带着俩孩子他不管不问,把我们买的车也卖了,给那女的买房开公司,现在他还要起诉跟我离婚。我该怎么办?
A1:

根据你对该段婚姻是否坚持的态度,给你提供不同的应对策略以供参考。

如果你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即便对方进行协商或诉讼,你也应当坚持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类案件有倾向性意见: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可以在拒绝离婚的同时另进行上述主张,在离婚诉讼中会占一定优势。

如果你也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可以直接表态同意离婚并以男方出轨等为筹码争取在财产上多分,或者让他承担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双方直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可以从策略出发,与男方进行开庭应诉,但暂时不松口同意离婚,除非达到你的条件,相对公平合理的离婚。

除此以外,特别提醒你在处理离婚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利、抚养费用的问题,以及哪些为共同财产的问题。作为婚姻的不幸者,希望你在最后的处理中不退缩、不委屈求全,为了家人和孩子全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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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奶奶的回迁楼一年没有住人,水表走了42吨水。水费已经交了。找自来水公司,人家只管收钱,如果检测,费用得自己掏,物业说可能有漏水的地方或者水表有问题。我该怎么办?该向哪个部门反映问题?如果解决不了怎么办?
A2:

需根据不同致损原因分情况进行分析。

(一)房屋本身质量存在瑕疵致使漏水产生额外水费,你可以要求该房屋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回迁楼属于房屋建筑,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之规定,你可以向回迁楼的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另外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要向施工单位提出维修要求。这里请你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保修期,水路管道一般为两年;二是注意区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这两个单位一般可以在小区内部的公示牌看到。

(二)房屋质量本身没有问题,你家房屋进行装修的时候造成管道损害漏水,此种情况责任应当由你请的装修公司或者装修人员进行维修和赔偿。

(三)房屋质量没问题,同时没有装修或者装修时没产生管道损害,而是因为水表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你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更换处理,一般物业公司会配合解决。

(四)房屋管道和水表都无质量问题,因水管门阀未关闭好使得管内集气,在用水高峰期水表也会缓慢运转,此种情况是你家本身管理使用不当产生损失,当由自己承担责任,不过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上门更换,相关费用由你支付。

上述前三种情况都为你列明了责任主体,如果不予处理,你可以通过诉讼形式实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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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有一个女性朋友,结婚后因为男方家暴离婚了,后来因为某些原因复婚了,但复婚的时候没有到民政局登记,没有复婚证,现在又因为男方不知悔改,家暴加重,无法一起生活,有三个孩子,都还小,这种情况离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财产怎么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A3:

你朋友目前不需要离婚而是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需要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二人同居身份关系的解除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可自行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10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则,即根据实际出资和投入比例进行分割。

最后,你提到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在解除同居关系过程中可能会更加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适用本法。因此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伤害程度,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医药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若伤情严重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部门反映,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你朋友先行分居保障人身安全,再与对方协商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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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最近市区沿街的移动式塑料垃圾桶经常丢且价值较大,环卫工便报了警。经民警调查,发现丟失的垃圾桶被放在某一老旧小区内使用。而该小区无物业,仅由居委会代管,每年向小区业主收取180元的卫生费,请的卫生工也只付工资,不提供洁具。小区卫生工看到街上的垃圾桶便将它移到小区内使用。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A4:
小区卫生工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应判断卫生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法律上的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应当符合几个基本要件:违反他人意志、财产占有关系的转移、主观故意等。结合你的表述,小区卫生工将不属于自己的垃圾桶移到小区使用,这应该是方便工作的故意行为,同时也没有经过垃圾桶所有权部门的同意并且转移了占有关系,据此可以认定小区卫生工行为涉嫌盗窃。

其次,盗窃行为需要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刑事法律上的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对于盗窃罪的认定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推断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所以,该卫生工的行为是否涉嫌盗窃罪也要看垃圾桶的价值,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则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最后,这里仍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卫生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其雇用单位授意。如果是居委会安排卫生工从事该行为,一旦认定盗窃罪则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即居委会相关负责人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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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以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获得一处房产,但是房产是遗赠人父母分家所得,遗赠人重建。房产证是遗赠人父母的名字。遗赠人已经去世。遗赠人没有子女,有弟妹三个。现在我们接受遗赠,房产该怎么过户?
A5:

根据你的描述,需要分情况来解答你的问题。

首先,虽然房屋是遗赠人重建,但其并不能当然获得房屋所有权,需要看其和其父母之间是否有过相关约定,如双方间已有协议,约定房屋归遗赠人所有,则房产证上的登记出现错误登记,你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房管局提出异议登记;若双方并无明确的权属约定,则房产证具有权利外观,房屋为遗赠人父母所有,在此情况下,需要分三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遗赠人的父母都在世或者一方在世。因房产证是其父母的名字那么该房产所有权依然归属其父母。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该房屋并非遗赠人个人财产,你基于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能获取该房屋。

第二种情况,遗赠人父母都已经去世且生前留有遗嘱,指定该房屋由遗赠人继承。此种情况下,即便遗赠人有弟妹三人,但基于其父母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之规定,该房屋将由遗赠人继承,进而你可以依据与遗赠人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来获取房屋。实务中,需要持有该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到房管部门进行变更过户。很多时候房管部门不太配合,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持判决书进行过户办理。

第三种情况,遗赠人父母都已经去世但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此种情况下,遗赠人与他的三个弟妹共同继承该房屋,除非其他三个弟妹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否则该房屋当属共有。虽然遗赠人与你签有遗赠扶养协议,你也履行了扶养义务,但是能够获得的也仅仅是遗赠人法定继承的份额。你需要拿到其他三弟妹的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实践中还需要公证),方可获取整个房屋权利,变更过户的程序与上面所提一致。
感谢值班律师:
宋飞帅(湖北武汉)


封面来源@视觉中国

一纸契约,余生是你

结发之缘,不负卿心

实习小编 | 张鑫

法务 | 李一璇(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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