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员工不缴社保,只要现金,后果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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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公法庭”开庭了

JUL

28


周芷若女士与峨眉创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周芷若女士向峨眉创业公司签署《声明》,确认本人在家乡已购买了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失业、养老、工伤险)保险,现强烈要求公司放弃为本人购买所有社保,变为银两补偿,一切后果本人自负。

劳动合同期间,芷若在峨眉练功,却不慎旧伤复发,前往医院治疗,费用由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三个月后,周芷若返回峨眉山,打算找灭绝师太报销治疗费用,却遭到拒绝,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不料,芷若状告峨眉。近日,沉寂多年的“武林公法庭”开庭了...
01

▼ 周芷若诉至“武林公法庭”,一审胜诉

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周芷若女士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医疗费用。

02

▼ 峨眉创业公司不同意支付,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周芷若女士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本人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周芷若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承担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芷若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周芷若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武林法律法规”,如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员工损失。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向周芷若女士支付医疗费用正确。
看完案例
作为HR的你是不是和灭绝师太一样方?
让我们来看看
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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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无论是单位还是员工,都不能选择缴纳社保或者不缴社保。缴纳社保是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员工同样不能选择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单位可以因此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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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权利,既然不被相关法律允许,单位肯定仍需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的义务。此时,员工可依法找单位主张为其补缴社保。

有的单位可能觉得委屈了:“当时社保费都给现金了,难不成又要给他缴纳社保!”

社保肯定是要缴的,而且还要在补缴的基础上加收滞纳金,甚至可能面临罚款的不利境地。当然,若单位有证据证明每月支付的工资项目中包含了“社保费”这块儿,且确实是在工资之外额外支付的,是可以找员工要回的。

看到这里
灭绝师太禁不住仰天长叹
只恨当初没搞明白员工关系
........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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