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必读!患者一方拒绝尸检,医院就能免责吗?

 

免责?!千万别有侥幸心理...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邮箱:jkb_doctor@126.com
【案情】
患者段某到辽西某市附属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被收入普外科病房住院治疗。入院后当日行腹腔镜下胃穿孔修补术。术中诊断胃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段某入院第三日上午9点出现切口疼痛,15时44分突发意识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血压测不到,呼吸心跳停止,因抢救无效于16时16分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考虑脑出血、心梗、肺梗及夹层动脉瘤破裂。

事后,医院建议患者家属尸检,家属拒绝。患者段某死亡后,其家属与医院经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调解委员会出具医学专家意见书,提出以下意见:1.病人术前诊断正确。2.手术方法、过程正确。3.病人未做尸检,确切死因不明,高度怀疑心肌梗死。4.医院过失:病人从出现切口疼痛到死亡,近7小时未查心电图。对于怀疑心梗未找有关科室会诊,未做相关处置(只打地佐辛)。患者属心肌梗死造成心律失常,心脏骤停死亡。

医院对该意见书不认可,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段某的丈夫刘某与儿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元,并同时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要求对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段某平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


经法院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根据病历记载,死亡原因考虑患者死于脑出血、心梗、肺梗及夹层动脉瘤破裂等心脑血管疾病,上述心脑血管疾病均为急危病症,对生命威胁大,死亡率高,为死亡主要原因。患者未行尸检,其具体死因不明,但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是客观事实,其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综上,医院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告方增加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30余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意见以被告医院在病历中经分析研判后的推测死因进行鉴定,最终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已充分考虑患者未进行尸检没有确切死因这一客观现实。综上,该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具有科学性、客观性,本院予以采纳。因此,被告医院对患者段某平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责任比例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患者本身患病危重程度,确定为30%。法院在确认原告方经济损失数额后,按30%责任比例判决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院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通过受害方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肯定的司法鉴定意见。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且与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医学专家意见书相印证,医院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故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并做出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给医院方的警示是:一些医院及医务人员以为,只要患者一方拒绝尸检,死亡原因就无法确认,即便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也不科学、不能接受,于是又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又是申请重新鉴定,又是上诉维权。其实,在权威鉴定意见面前,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文/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杨学友)
THE
END


编辑制作:王宁
喜欢就告诉我们您“在看”


    关注 健康报医生频道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