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知的试用期管理要点

 

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招聘环节,终于解除与终止环节。随着员工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劳动纠纷呈现增多迹象。在...

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招聘环节,终于解除与终止环节。随着员工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劳动纠纷呈现增多迹象。在诸多劳动纠纷潜在风险中,试用期用工风险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但其实,试用期用工风险的管控能力正体现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风险管控能力,用人单位好的用人管理开始于试用期管理。

一、试用期的约定

1、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只能和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因调换岗位后重新约定试用期,若重新约定,约定无效,如果已经履行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金的风险。

3、以下三种情形均不得约定试用期:①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② 非全日制用工;③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4、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建议与劳动者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协议”。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因为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转正后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资,而且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做好了“录用条件”的量化制定并且告知给了劳动者,经过考核也不能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强行解除将面临违法解除的巨大风险。

二、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行政处罚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比如:小A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小A赔偿金18000元(60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25000元(5000元×5个月)。

四、试用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这里是不区分“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统一的办理时限都是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的风险将随着“社保入税”的大政策调整日趋增大,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总抱着“侥幸心理”,未来合规经营才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五、试用期内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以下8种情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上述8种情形,除了最后两项外,用人单位以前6种情形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六、试用期调岗

试用期员工调岗,公司是否需要重新设置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员工试用期已过,再进行调换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针对试用期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此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不用重新计算,只需接着履行剩余试用期时间即可。另外,若是员工调换部门,并且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调整试用期长短,此前已履行试用期时间同样不重新计算,只要按新的试用期长短履行剩余的试用期。

七、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双倍工资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较十年前的比例大大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试用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是劳动争议的重灾区。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然会面临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八、试用期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要点

所谓的“三期女工”就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试用期如果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问题,用人单位依然可依上述“a-f”这6种情形解除,因该条并未将“三期女工”排斥在外。但用人单位是不得依上述“g和h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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