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手术后,胎儿死而复生,超过6个月,为什么最好别引产?

 

前几天,发生了这样一件离奇的新闻,某地一位孕妇在怀孕26周做B超检查,发现腹中胎儿可能存在小脑蚓部部分缺失...



前几天,发生了这样一件离奇的新闻,某地一位孕妇在怀孕26周做B超检查,发现腹中胎儿可能存在小脑蚓部部分缺失。在此后近两个月里,她又去了几家知名大医院检查,医生都认为胎儿可能存在小脑畸形——Joubert综合征。

Joubert综合征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患儿年龄很小即可出现症状,表现为肌张力减低,共济失调,运动及智力发育落后,间歇性呼吸深快及眼球运动异常。

在怀孕34周的时候,孕妇住进医院做引产手术,确定手术方案后,孕妇和家属表示,尸体交医院处理,也不用尸检。

注射药物两天后,孕妇接受了引产手术。医院的病历记载:在分娩前10分钟,胎心无。女婴娩出后,听诊有微弱心率,1分钟后消失,出生后1分钟、5分钟、10分钟的阿氏评分均为0分。

就要与孩子分别,家属提出看看遗体,医院同意了,将遗体交给家属。就在家属进行遗体告别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遗体”竟然发出了呱呱啼哭!孩子还活着!

孩子本身就有畸形,还为引产注射了药物,如果存活,会有肝肾功能损害、脑瘫等不可预估的后遗症。院方病历记载,医生将这些后果都向家属做了提示。

但面对这个顽强的生命,家属最终还是签字将孩子抱回了家。

出生三个月后,孩子被送到医院进行了专门检查,结果显示确实存在Joubert综合征。

此后,孕妇和丈夫将医院告上法院。他们认为医院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致使本不该出生的先天性缺陷胎儿出生,侵犯了他们夫妇的优生优育权,让他们不得不抚养一个残疾孩子,生活蒙受巨大灾难。夫妇俩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特殊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是,虽然医院的告知存在不足,但与患儿出生无关。最终,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了孕妇和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抛开医疗纠纷细节,胎儿之所以在引产手术后能“死而复生”,最根本在于引产的时间太晚了。孕34周引产,胎儿已经8个多月,完全具备了存活的条件。
引产手术本是因为孕妇身体或是胎儿不健康使用的一种被迫手段,也就是使用人工的方法使孕妇早早的分娩,靠子宫收缩来结束怀孕。引产手术一般是在孕妇怀孕3个月左右才进行。引产对孕妇的身体有很大的伤害,所以民间叫做小产,做小月子。要到正规的医院去治疗,而手术以后也要和做月子一样的护理孕妇,多给孕妇吃一些营养高的食物。

目前,卫生部门规定,怀孕28周属于早产的范围,妊娠月份比较大,如果引产必须要有有关部门开具的引产证明,才能够住院引产。28周出生的胎儿一般都是成活的,除非是因为胎儿发育不良、发育畸形才能够引产,否则不允许引产。

现在,有些孕妇,在产检时,B超发现胎儿有问题,孕妇和家属不愿意相信这种意外,有的执意要生,还有的到别家医院再次检查,希望能有不一样的结果,一来二去,耽误了引产的时间,对孕妇的身体伤害很大。

所以,产检发现胎儿有问题,慎重起见,孕妇可以换家医院再做检查,如果检查结果相同,孕妇就不要再犹豫,决策要果断。犹豫最害人,有更不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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