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上级乱甩锅,这个条款好处多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纪法小课·问责条例系列解读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里,有一个“防甩锅”条款,那就是第六条。第六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同时特别强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这个条款,针对现实中上级向下级推卸责任的现象。

比如,上级要求下级签订责任状,自己却当甩手掌柜,出了问题就找下级背锅,动不动就一票否决。有媒体报道称,一位乡党委书记数了数自己亲手签订的责任状,一共有20多份,诸如道路交通安全、防汛、森林防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动物防疫、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等。每一项出了问题,在年终考核时都会遭遇“一票否决”。

还有就是上面布置任务,中间层层加码,层层往下甩,最终基层兜底,这一过程中,时间越来越紧,要求越来越高,比如,上级部门30天要结果的工作,到县里就变成20天,到乡镇只有10天的落实时间。最终基层兜不住,只能瞎对付。特别是面对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有的上级部门把风险甩给基层,自己做“太平官”,一旦出问题,就把做事的干部推到前面。还有的批评基层工作“这不行”“那不行”,而一旦任务落到自己头上,就极力躲闪。

还有一种逃避责任的恶劣做法,就是打着“集体研究”的幌子,干违纪违法之事。前段时间,江苏某县委巡察组发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居然把职工已经休过的年休假,都变更为事假,这样休过假的职工也可以领取年休假薪酬。这么明显的一个违规操作,局领导却把议题正式提交党委会研究,9名班子领导成员无一人提出反对意见。有了集体决策“背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集体造假,伪造虚假会议记录,而且还在单位公示。本来,集体研究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上搞“一言堂”,但一些领导干部,以为只要集体研究过的,就有了挡箭牌,追究责任也不会追到自己头上。

上级敢“甩锅”,乃权责失衡之错。抓一项工作,首先要明晰责任,谁负全面领导责任,谁负主要领导责任,谁负重要领导责任,都要“安排”得明明白白。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理,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责到哪一级就追责到哪一级。问责的时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纪依规,既追究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又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且突出领导责任,不能只抓着具体干活的人背锅,督促领导干部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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