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发现党员和监察对象问题线索,怎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这个办法来解答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



近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施行。该办法是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党内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重要制度依据。

该办法共18条,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移送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据介绍,制定该办法,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该办法明确,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依据该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线索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地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区,同级纪委监委移送。垂直管理单位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区相当于,同级的纪委监委移送。必要时,地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垂直管理单位的下级机关可以报请其上级机关,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在问题线索的接收方面,该办法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移送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应当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机关。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由发现问题线索的,机关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依法协助。

该办法还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周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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