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员工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是否与单位一定构成劳动关系?

 

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除了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外,还需要具备三大要素...

经典案例
2018年6月上旬,李某通过熟人介绍前往,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李某负责该公司相关文件,的翻译工作,每周工作三天,不坐班,每月工资10000元。2019年6月13日,该公司负责人通知李某因中国,国内业务量萎缩,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李某向负责人提出,双方系劳动关系,公司应补偿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公司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公司对李某的要求未予同意。
李某遂于2019年7月17日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


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员工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是否与单位一定构成,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其通过面试被公司录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翻译工作,并因从事翻译工作获得报酬,故双方理应形成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公司从未对,李某进行考勤管理,也未要求李某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每周出勤三天,也是自行安排,因此实际上公司与李某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公司支付李某的报酬,是依据其翻译量计算得出,并非与其考勤相关,故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本案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她提供的劳动与该,公司的业务也存有关联性,但李某的工作时间由其,自行支配,该公司并未对其进行管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未适用于李某。此外,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双方从一开始也未存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仲裁委认为双方,并无劳动关系,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该公司不对李某进行考勤,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李某,李某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双方并未形成实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次,李某在为该公司提供翻译工作的同时也在,其他公司工作并取得报酬,双方关系不具有排他性。最后,双方聊天记录说明李某与该,公司从未产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双方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由此可以认定,李某与该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仲裁委的裁决于法有据。
蓝海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等技术的进步,各种各样的自由职业者,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这些人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除了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付出劳动、获得等价报酬来,认定劳动关系,而要从多方,角度进行详尽分析,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后续繁杂,的劳动纠纷。
*案例来源:微信公众号“黄浦仲裁” 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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