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波再起!河南一从医34年的医生连发朋友圈:我受到死亡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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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值班微信:yyyzwsgzh,欢迎医疗人添加

小编语:我们反复确认这个朋友圈确实为其,本人所发,至于威胁的细节,因为小编不在场,已经没法核实。一些括号文字为小编与其,确认后修正,其他没改动。

其朋友圈截图和文字如下:

我希望被社会评论。希望将来我们国家有,个正常的医疗环境。一个神经外科医生的真实,遭遇:我正在受到患者,家属的死亡危胁!!!并已经收到人身攻击和伤害,有没有人 想找我谈谈。

希望 您能耐心的看过我的遭遇后,能得到您的同情和理解,就请您帮忙转发一下让,更多的人知道现在真实的医疗环境!

简单讲一下情况:本人赵明,是河南省肿瘤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科主任,中国抗癌协会神经肿瘤,专业委员会常委、河南省抗癌协会神经肿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神经外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抗癌协会脑胶质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从事神经肿瘤外科专业34年。
在2016年6月收治一位21岁,的男性患者:患者入院时有面瘫、吞咽困难和轻度肢体活动,障碍,入院经CT、磁共振检查后诊断为:脑干延髓背侧外生性胶质瘤,入院后经积极准备择期在全麻下行延髓,背部肿瘤部分切除后,术中冰冻病理,诊断为恶性肿瘤。术后清醒到ICU观察。术后第一天出现急识,障碍加重肢体偏瘫,急诊CT检查示瘤床部位出血,急诊在全麻下行血肿清除术,虽然经过积极抢救挽救了病人的生命但遗留有,一侧肢体活动障碍既偏瘫,术后病理诊断:脑干延髓胶质瘤WHO二级,术后二十多天后患者转回,当地医院康复治疗。出院医嘱:待病情稍好转后尽早行,放疗和化疗。患者在当地回家后症状,逐渐好转,术后半年已经恢复到能,生话自理。到省级某医院肿瘤,内科进行胶质瘤术后常规化疗,近一年时间内在该院,共先后住院8次。并且于2017年12月在郑州市某,医院进行脑干延髓复发性胶质瘤伽玛刀治疗。于2018年底(后经与其确认,实际是年初)患者肢体活动障碍再次加重,患者家属开始在法院状告,我对其造成人身伤害偏瘫要求赔偿。2018年6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司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1、医院未充分告知脑干,肿瘤的手术危险性,2、手术非首选、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3、脑干胶质瘤为良性肿瘤。术后病人偏瘫为手术造成,医疗损害占主要责任。以此鉴定结果,我被区法院以造成病人身体伤害,占主要责任,被判应支付患方按照,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及护理费用至75岁(经其律师确认,实际是按二十年计算的)  计算,共计应赔偿患方84余万元。问题是在此次鉴定时患方隐瞒,(方隐瞒)了术后6个月偏瘫逐渐康复,又进行了近一年的化疗,和放疗(r刀治疗)事。术后偏瘫再次加重是患者恶性肿瘤,进展造成的,怎么说成现在的偏瘫是,手术造成的,而且我们对于神经外科风险极大的脑干恶性肿瘤完全做到,了极致的风险告知,而且脑干外生性胶质瘤绝对是,首选手术切除,取得病理学诊断,才能进行放疗、化疗的综合治疗。(有国家权威的关于脑脑质瘤,各项治疗规范为依据并可查证)。就是退一万步说病人术后偏瘫属于脑外科手术,常见的手术併发症,而且康复后再次偏瘫是恶性肿瘤疾病再次,进展造成的后果,医方仅未明确向患方告知(方告知)手术的危险性,和所谓的替代治疗方案,就要负主要责任,天理何在!而且脑干恶性肿瘤生存时间很短的,事实尽人皆知的常识,怎么治疗后就要赔偿计算要到,病人活到75岁?我对首次判决极不认可。后来又经过了解患者偏瘫曾经恢复,康复过的事实。后经我们在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据理力争,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患者己于2019年4月因,疾病进展死亡。但是在2019年6月(经与其确认,实际是4月)的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患方家属(方,家属)和律师仍然隐瞒患者已经死亡的事实。在2019年11月份在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在开始司法鉴定前在鉴定等待区,受到患方家属(方家属)的人身攻击,眼睛、面部多处被抓伤.衣服被扯破、眼镜被打碎,并受到家属当面的死亡威胁,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当时的司法鉴定过程中,被草草结束。近日鉴定中心迫于患方,的淫威,以“维稳”为借口,以医患双方对最终损害,结果不一致,无法做出鉴定结果为,理由退案不予鉴定。现正在等待区法院的下一步,庭审或宣判。

本人疑惑不解的是:在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谁才是弱者,会哭会闹就是弱者,打人伤人予以死亡威胁的,是弱者吗?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甚至,受到死亡威胁医生,不去哭不去闹不不,去纠缠法院的医不是弱者吗?为了"维稳"不惜颠倒黑白,不惜伤害医务人员的判决,公正吗?我现在每天上班时间随身携带“防身自卫物品”,以防随时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甚至被杀死的风险。惶惶不得终日中渡过工作和生活,中的每一天。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我想只有永远离开,我的工作环境,或者被杀死,或者我去主动自杀。

谁能帮助我转发,起码我万一遇害后让大家,知道个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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