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河北民办学校招生迎来“巨变”:摇号、划片、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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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报《家长会》周刊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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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河北省教育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重点如下
一、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一)坚决落实免试入学原则。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各地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划片就近入学全覆盖。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家长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

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招生入学工作可以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开始前,民办学校要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情况,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计划内空余学位的,可以在审批地以外招生,但一般不超出市域范围。

(二)严格规范招生方式。

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报名的民办学校数量,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

适龄儿童、少年应按照随机派位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派位方式进行补录。

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原则上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

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初中空余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组织招生。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就近入学,办法统一招生。

由于历史原因,城镇居民小区配建教育设施举,办成民办学校的要逐步依法收回,本小区居民子女按照划片就近入学,办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三)严禁公办民办学校混合,招生。

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以,集团校、联盟校等形式开展的合作办学,予以严格规范,对违规共用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公办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等行为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为深化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一)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在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基础上,建立健全县、乡、村、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落实联控联保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二)严查非法办学行为。

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

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

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做到应入尽入。

(三)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各地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具体办法,于2020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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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编辑:李沛霖

审核:杨利军

监制:张玉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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