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与工资如何处理?(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解读)

 

1月24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点击阅读)和1月26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点...





1月24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点击阅读)和1月26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点击阅读)等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文件,详细解答了疫情期间涉及的劳动,关系工作问题。

《通知》明确:

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间或医学观察观察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认真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并积极引导劳动关系矛盾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发生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最新!国务院规定春节假期将延长至2月2日

浙江、苏州、上海三地发布地方政令,假期延期至元宵!
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版权属原作者;欢迎来稿


    关注 HR云公社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