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给所有人上了一堂规则课

 

​既然你参赛,就已经同意了规则...





孙杨案是WADA援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13.2.1条赋予wada针对国际,级运动员的独立上诉权,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上诉fina内部,反兴奋剂机构(Fina Doping Panel)于2019年1月3日对,同一事件作出的决定,即孙杨在2018年9月4日,的事件中没有兴奋剂违规( “Sun Yang has not committed an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蒙特勒宫(Montreux Palace,当地一间豪华酒店)的附楼被布置为,本案的听审室。

很多人又拉扯到歧视,打压,其实很清楚的三方:

1.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2.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

3.国际泳联内部反兴奋剂机构(Fina Doping Panel)

简单说,WADA认为Fina Doping Pane在处理孙杨案时错了。

和孙杨站在一起,的是国际泳联,根本不存在什么孙杨,孤军奋战。

而这次仲裁,几个基本问题:

(1) 事实层面: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什么?

(2) 规则层面:wada及isti对采样人员资质的,规定是什么?

(3) 规则对事实的适用: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否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

注意,完全不涉及孙杨是否,复用兴奋剂!

第一个问题,双方没有争议,第二个问题就有了争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WADA就是规则制定者!除非他明显违背了自己,定的规则,否则孙杨方是不可能,占到便宜的。

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需持有采样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身份证明(例如采样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

很明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

孙杨方坚持,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

对此,WADA方面直接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

其实不需要额外解释,在《ISTI血样采集指南》已经写明:“这些指南并不具有强制力(These model guidelines are not mandatory, but offer technical guidance to ADO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grams.)”

Stuart Kemp还解释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检测运动员若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 这恰恰是本案的情形,因为孙杨被检测正是因为他,刚从雅加达亚运会摘取游泳项目金牌。

很清楚,规则制定者给出了明确,的合理的解释,所以对于第三个问题,显然是主审官没有违规!

既然这样,孙杨阻止血样带走,就犯错了。

但是孙杨此时,还有一个机会!

如果主审官没有向他充分说明,他的行为后果,即便孙杨已经犯错,也会有责任减免。

因为检查官负有当场向运动员明确告知,其行为构成违规以及所要面临的后果的义务。且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在wada。

这条其实不难理解,规则本身都是很复杂的,即便是专业人士也未必能,百分百掌握。如果一个人因为不了解,规则而无意犯错,却导致严重后果,显然也不合理。

然而很遗憾,孙杨团队并未如,一审中那样主张:

在事件发生的整晚,检查官从未向他解释过/告知过如果当晚药检,最终未能采集到尿样,且已采集到的血样,被销毁而无法用于分析,将构成违规行为并且要面临某些,严重处罚后果。

在二审中,孙杨团队完全回避了这个,核心焦点问题。

那么事实经过变成了:

  1. 主审官出具合规的授权书
  2. 孙杨团队认为不合规
  3. 孙杨团队阻止带走血样
  4. 主审官告知这样做的严重后果
  5. 孙杨团队依然要阻止
  6. 最后还夸张的损毁了血样
即便没有第6步,到第5步,孙杨已经明确违规了,结果就只能按照,规定执行处罚了!

仲裁庭反复询问孙杨为何在这一次检测过程质疑,idtm的授权文件——因为此前经历了,idtm六十次采样,都是如此的。但是,孙杨给不出任何合理解释。

其实即便事实1变成,主审官没有,出具合规授权书,结果也一样!

因为,对于处理有异议需要通过,合规途径反映,规定已经明确了这种情况!

FINA Doping panel和wada在这一点是,一致的,即运动员始终应该配合采样和检测,除非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客观上不允许。运动员如有疑虑,可在配合取样,的同时发表异议,即“有异议地接受检测”。这条规则其实也不难理解,如果可以以各种,借口逃避检查,检查就没意义了,因为这种检查本身就,有时效性,过了时间就检查不出来了。

甚至由孙杨和FINA任命的仲裁者,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师也充满疑惑,的询问医生:

“Surely you must have, against that background, thought for a moment if you or Dr Han, both of you, have got it wrong, the athlete risks paying a big price?”

难道不应该再三,考虑一下吗?万一自己或韩医生,对规则理解有误,运动员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孙杨案的仲裁庭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romano Subiotto皇家大律师(由WADA任命);Franco Frattinii法官(由CAS上诉部主席指定);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师(由孙杨和FINA任命)

虽然FINA Doping panel站在了孙杨,一边,认为其当晚的行为,没有违规,fina也认为将整个运动生涯,押注在自己当时对复杂情形的理解,和主检官辩论谁对谁错,无异于孤注一掷,愚蠢至极

wada在结案陈词中,强调,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血液这一事实发生时,就已经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即“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随后的事件可能更,搏人眼球 ,但是在密封箱碎掉之前,违规已经发生,且WADA认为证据确凿。

“对方辩论说规则对,运动员不公平,没保护运动员,那好吧“

wada代理律师抬了,抬眉毛,继续他波澜不惊的陈词,

“那就先说服,wada改变规则”。

既然你参赛,就已经同意了规则,

你可以对规则有异议,要求改变,

但是改变前规则就是规则,即便在你看来规则不合理。

实际上也根本没有对任何人都,合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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