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人性——高铁车厢违约事件

 

今天早晨,我和朋友乘高铁自邯郸返京。邻座是一个令人艳羡的家庭。夫妻都是三十多岁,丈夫相貌堂堂,妻子丰腴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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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晨,我和朋友乘高铁自邯郸返京。邻座是一个令人艳羡的家庭。夫妻都是三十多岁,丈夫相貌堂堂,妻子丰腴秀美。他们带着六岁左右的女儿和三四岁的儿子。孩子非常可爱。开车前,女儿和儿子特别高兴地触摸和尝试着一等座的各种机关,比较着一等座和他们以前坐过的二等座的不同,对北京之行和一等座车的宽敞和高档发出各种赞叹。显然,他们为父母让他们坐一等座的安排而兴奋。朋友也是个爱孩子的人,他和我被孩子的稚气可爱逗笑了好几次。

列车启动后,列车员开始查票。母亲在眯着眼补觉,女儿特别激动地双手捧出她的车票交给列车员。列车员看了看说:你这是二等座的票啊,你应该坐到二等座的车厢去。妈妈赶紧说:我们都是一等座,也不能孩子自己去二等座啊。显然,列车员很矛盾,不得不说:这个座位肯定会有人的,你先坐吧。有人来了,你再把孩子带到二等座去。

这显然是个令人尴尬的场景,以至于我不敢再看那个孩子的眼睛。父母此举显然是愚蠢的,省下的一百多块钱,和孩子的自尊及父母的形象相比,肯定是微不足道的。我四五岁的时候,哥哥带我去看鱼塘捕鱼。哥哥悄悄拿了一条不大的鱼。我们要走的时候,一个大叔发现了,狠狠训斥了我们,并夺走了鱼。好多年,这件事都是我心中不愈的伤口,一想起来,羞耻就刺痛我的心。

作为律师,我知道车票就是合同,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你付的二等座的价钱,不应该去占用一等座的服务,父母显然是违约一方。列车员作为承运人的代表,有权象他做的一样,当面指出对方违约。还好,列车员是个有人情味的人,他没行使合同权利把持有二等座车票的人驱离一等座车厢,而是本着不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原则宽容处理了这起合同违约,避免了对孩子心灵的更大伤害。我在想,我要是列车员,会悄悄地把父母叫到一边,避开孩子去把话说清楚。如果那样,可能是更完美的处理结果。孩子自尊不会被伤害。在几天之内,她都会被父母对她的爱而感动和兴奋。

这让我想起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补偿性问题。所谓补偿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处理既要补偿守约方损失,又要避免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可得利益,以维护经济生活的公平;另一方面,又要避免违约方不必要的损失,或者避免社会和第三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其实很人性。

在上述一等座车违约事件中,列车员值得夸赞,因为他在承运人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了对违约方的伤害。但是,如果他在回避孩子的情况下,指出违约,将更符合合同法的补偿性原则,更好地体现合同法的人性,因为那样也避免了对第三方——孩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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