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的34个知识清单

 

那么用人单位hr,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不能认定成工伤的情形有所了解呢?...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保障了,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那么用人单位hr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不能认定成工伤的情形有所了解呢?小编今天就带大家进行,一番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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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资料包含: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实用工具、管理制度、处理流程、调查整改、赔偿协议、预防培训共8个方面。
一、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10)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般常见的工伤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3)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7)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不能认定成工伤的情形(10)
上述四大类若干小类,分别说明了实践中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又有哪些情形,不能认定成工伤呢?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根据上述《工伤保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在这其中“工作原因”又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这里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

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这里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主要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6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径直送医院抢救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

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7

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8

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9

自残或者自杀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10

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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