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换届,阳光负责

 

2016年,又是一年换届年。...



又是一年换届年,省市县乡将迎来大规模人事变动,不少领导干部将被提拔重用。如何真正做到提拔重用一批“政治清,腰板直,品行正”的领导干部,而不是让在廉洁和作风方面“亚健康”的领导干部借此机会扶摇直上呢?

各级党委除了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换届的“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指示精神和严格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外,我想,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推进阳光负责制度也至关重要。

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推行阳光负责制度。这和工程建设的安全责任终身追责制殊途同归,意即每一个干部的提拔,都必须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的部门严格考核,若收到举报或者发现相关重大问题,务必严肃调查研究,决不可得过且过,在相关问题上走过场,做到宁可“暂缓提拔”也不“带病提拔”,党委和考察组对其在此次提拔重用前的廉洁状况终身负责。
日后若该名领导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腐败问题,且存在于此次提拔重用之前,就应该启动追责机制,对相应党委严肃问责,对当时大力举荐其的党组成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提反对意见的党组成员可减轻处分,考察组人员则根据签字负责制,对考察组组长及相关考察人员给予问责。完善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能更好促进换届纪律入脑入心,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不给诸如“考核走走形式”的歪风邪气有存在发展的空间,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领导干部提拔重用阳光负责有待推动施行。在拟提拔名单公布之时顺带公布提拔干部的相应考察组人员名单,并附在对社会所公布的拟提拔名单上,接受阳光监督,无疑能更好的借助公共力量,有力避免极个别塌方式腐败党委“黑拉黑”却鲜被追责的现象的发生。正如当下涉嫌腐败问题的领导干部落马后,事后却鲜见对其提拔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考察组人员被追责。
如果仅仅停留在内部公开,倘若存在极个别上级党委集体腐败的情况,其选拔重用的领导干部的廉洁状况不言自明,发现问题后的追责想必也是雷声大雨点小,这样一来,诸如此类的“带病提拔”的现象,俨然并非“用人失察”可以简单解释。

阳光负责的推行,有助于分流部分处于空白区域的监督权利于人民群众,并切断一些“不敢得罪人、不想得罪人”的领导干部和考察组人员的退路,让一些“老好人”没有明哲保身的余地,如果他们怕得罪人而隐瞒无视拟提拔重用干部的问题,终究“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有朝一日,纵然退居二线甚至退休,仍然需要担负起相应的举荐责任和考察责任。各级党委决不能因为个别领导干部身居高位而有所顾忌或个别考察组人员职位不高、警示效果不明显而听之任之,要坚决做到:在责任面前没有例外,在党纪面前没有盲区。
相信在落实好“两个责任”的基础上,恪守“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换届纪律,坚持严格用人标准、正确用人导向,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条例,必能锻造一支新长征路上奋楫拼搏、负重前行的主力军。
(愚下造诣不足,文章存在瑕疵、纰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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