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佃农理论》可能在重要证据上进行造假(读者来稿)

 

不过,纵使“金针”藏得再严密,但只要“鸳鸯绣罢从教看”,就难免会露出蛛丝马迹。所以,造假者一定不要太高估了自己。...


四评张五常的《佃农理论》
黄汝广
摘要: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是张五常《佃农理论》的重要参考文献,然而,我们把张五常的引文与汤惠荪的原文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张五常在重要证据上进行造假的行为。通过考察《佃农理论》的数学部分,我们还可以发现;张五常只考虑了市场工资率的约束,而没有考虑市场地租率的约束,因而其理论实际上是不完整的;同时,还指出了边际分析法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佃农理论;证据造假;生产函数信息成本;对称视角;边际分析

张五常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1,2]可谓大名鼎鼎,科斯等人更是对其赞誉有加。当然,批评者也不乏其人,或者指出其理论假设与实际不符,或者指出其理论逻辑上不自洽,等等。

但无论是称赞者还是批评者,很少有人注意到,张五常博士论文的最关键事实证据完全是造假得来的。而且,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张五常理论的所谓数学解,可以发现,这实际上只是一个半拉子理论,也即只考虑了市场工资率对佃农的约束,却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地租率对地主的约束。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传统税收-对等法的错误根源是不满足边际分析的适用条件。

一、张五常论文造假的新证据在“三评”中[3],笔者关于张五常论文造假的考证,主要是间接资料。现在,笔者终于查到张五常引用的汤惠荪英文版《台湾之土地改革》[4]以及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印的《台湾土地改革纪实》[5],张五常造假可谓是铁证如山。
张五常为什么造假?答案其实就在《佃农理论》中:“根据几个学者的看法,台湾的减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而不是对地租比例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地主诱使佃农增加投入的动机将被消除。这种法律上的混淆需要加以澄清。”换句话说,假如三七五减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张五常在第五、六章的理论分析将全部破产,而第七、八章他最得意的“实证”部分,也将全部垮掉,其博士论文至少一半的章节将不复存在。

张五常“澄清”说:1951年法令中有关收获总量标准的第4条,“在1949年的条例中是完全没有的,1951年的条例中甚至使用了将来时态‘shall be appraised’”;“1951年的法令,尽管没有实施,但却被大肆宣扬,似乎1949年就开始施行了,而且大多数官方文件缄口不提1949年的条例。”

为“证实”这一观点,张五常从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转引了1949年《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第2条款,其引文的第二段仅短短一句:“前项所称正产品以已往习惯所缴之产品为主。”显得很突兀。但有趣的是,何保山《台湾的经济发展》[6]一书关于该段的引文,却多出如下一长句:“总年产量的标准数额将由县或市的三七五减租运动委员会根据有关资料并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评定(1949年5月实行),评定结果将呈报省政府批准。”

通过查证《台湾土地改革纪实》与《台湾之土地改革》,笔者发现何先生的引文是正确的,但其中“(1949年5月实行)”并非原文,而是何先生添加的注。在汤惠荪英文版《台湾之土地改革》中,该段全文如下:
可以看出,被张五常故意漏掉的这一长句,正是有关收获总量标准的,而且使用了张五常所谓的将来时态“shall be appraised”。至此,我们不难明白,真正故意混淆1949年和1951年法令的并非别人,而是张五常自己!但最让人意想不到的却是,张五常在造假之后居然还贼喊捉贼地倒打一耙,说是别人混淆了;造假到如此地步,天下间除了张五常也是没谁了吧?
尤其有意思的是,张五常对他阉割后的那短短一句引文,却特意加了一个长长脚注:“在汤的译文中,有一个实质性的错误,作者给予了纠正。即‘main crop’应该是‘main crops’。在中文中,没有表示确切的数字,就意味着复数,在原文中没有表明具体的数字。正像后面表明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每个时期每英亩土地的‘主要’产品。”

汤的英文原版确实使用的是“main crop”,不过让人奇怪的却是,张五常对于一个词的单复数如此斤斤计较,但后面那么长一个句子竟完全视而不见。如果以我一贯的小人之心来度君子之腹的话,张五常这个注似乎是在进行一种心理暗示:1949年的条例中确实没有收获总量标准的规定,否则逃不出我的火眼金睛,你看少一个小小的字母s,我都注意到了,这书读得多仔细啊。

在《的前因后果》一文中,张五常云:“1959年我进入洛杉机加州大学,61年学土,62年硕士,63年的春夏之交就考完了博士试。殊不知这势如破竹的进度,在博士试后却碰到铜墙铁壁:有整整3年的时间找不到自己满意的论文题材。”“我这个人在学术上很自信:对就对,错就错,懂说懂,不懂说不懂,从来不左闪右避的。”

然而,我们一旦明白张五常造假的事实,再读这些话就别有一番讽刺意味了。整整三年搞不出一篇博士论文来,三年后虽然找到了满意的题材,奈何证据不给力,最后只好靠造假歪曲事实。如果不造假的话,张五常这博士学位还真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吧?

凭借造假的《佃农理论》,张五常不但得到了博士学位,还得到芝加哥大学的一个博士后奖金,并爆得大名。现在一把年纪了仍然不消停,到处演讲,大吹特吹自己的博士论文如何了不起,更在2017年搞了一个论文发表50周年纪念专栏。神奇的是,张五常的造假论文还被一些网友评为世上最牛的五篇博士论文之一,造假欺骗世人50年,确实够牛。有人甚至说,只一篇博士论文,张五常就可以得诺奖,其造假水平确实够诺奖级别。

当然,张五常《佃农理论》的造假并不止这一点,而且其操纵数据的手法也灵活多变,笔者之前的评论有详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下面我们看《佃农理论》的数学部分。

二、生产函数的信息成本张五常的“数学解”之所以成功(指得到他想要的结论),其关键是引入佃农竞争条件“Wt=(1-r)q(h,t)”;这里W是佃农劳动t的市场工资率,是外部给定的一个常量,取决于佃农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入。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不失为一种简便的处理方法。但是,也有极大的隐患,因为这样做不仅回避了很多重要问题,还可能陷入循环论证。

我们不妨问,佃农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入又是如何决定的呢?在《佃农理论》里,张五常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从中国发展学得的工资定律》一文中,张五常说:“工业的发展带动了农转工的兴起,但当达到了近于均衡点,工业的工资是由农民的收入决定的。”白纸黑字,张五常陷入了循环论证。

事实上,每个行业的工资率都应该是内生的,只是“当达到了近于均衡点”时,各行业的内生工资率趋于一致而已。一个最直观的想法就是,佃农工资率和佃农人数m有关,因为一定的土地资源条件下,佃农人数反映了其竞争程度;为简单起见,我们假设W只和m有关系,也即m越大W越小。当考虑这些因素时,张五常求得的所谓必要条件当然也就不再成立。

陈昭南在《耕者有其田的经济理论基础》一文指出[7]:把佃农工资率当作既定的参数,这种假定,只有在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很低时,才能成立。但就台湾当时的情形看,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并不低,上述假定并不成立,因而其结论也就失去了依据。

此外,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旦引入佃农竞争条件“Wt=(1-r)q(h,t)”,这就意味着无论采取什么合约形式,它本质上都是工资制的,不同的合约实际上只是不同的工资发放形式而已。

很多人已经指出,张五常的佃农理论,是站在地主的角度看问题,即“在竞争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通过选择m、r和t来使地租额R最大化。”这里,张五常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其实他自己也明白这一点,因此又加了一个脚注:“注意,这里t和m是不需要分开处理的。给定t调整m的结果等同于给定m调整t。这里之所以分开处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导出实现均衡的所有条件。”张五常之所以搞这么复杂,完全是要迎合其所谓的土地分块调整法,但其实不必要。

另一方面,张五常的生产函数q=q(h,t)又太过简化了,如果再增加一个变量,比如种子投入g,则生产函数q=q(h,t,g),此时税收-对等法反倒成了一个不错的分析工具。另外,彭波在《论中国近世佃农的性质与佃农收入》一文指出[8]:中国近世的佃农, 并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他们还是企业家,因此, 他们不应该仅仅得到一般的劳动报酬, 还应该得到企业家才能的报酬。

现在我们退一步,假设生产函数确实只有两个变量,但即便如此,要得到这个确切的生产函数信息也是需要成本的。然而,税收-对等法中的生产函数不过是经济学家们一厢情愿的空想,实际耕作的农民根本没有这样的曲线用于指导生产,他们有的只是经验上一亩地大概要投入多少。换句话说,在全知全能的经济学家而言,或许有那么一条精确的生产曲线;但是在农民而言,他们的耕作经验,只是大致对应经济学家们曲线上的一个点(并且这个点就是最优点,否则经济学家们又要说无效率了)。

事实上,对于自耕农、定额租约佃农,只要知道这样一个点就足够了。但对于税收-对等法中的分成佃农,如果他要想偷懒的话,就需要知道更多的点,否则他不知道要偷多少懒才合适。而这更多的点作为额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也许它大得足以使分成佃农打消偷懒的念头。

因此,所谓的分成租约无效率,不过是经济学家们纸上谈耕的结果;他们成天大谈信息成本,却恰恰忘记了生产函数曲线信息也是需要成本的。就算生产函数曲线信息不需要成本,传统分析也假设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也即地主不知道生产函数曲线的相关信息,否则,地主就可以利用生产函数曲线,由所收地租反推出分成佃农到底有没有偷懒。

三、边际分析法的适用条件

我们再退一步,假定生产函数只有两个变量,而且不需要任何成本就可以得到这一信息,那么问题又会是怎样呢?

传统佃农理论的税收-对等法,构造了一条佃农分成边际收益曲线,并认为分成佃农均衡点A的劳动量,小于定额租约佃农均衡点B的劳动量,即分成佃农会偷懒,因而导致无效率。笔者曾指出:该分析意味着,分成佃农在出售劳动时,实现了完全的价格歧视,莫名其妙地获得一个垄断者身份。这显然不符合实际,但笔者当时就此打住,未再进一步深究,现在受《合约的本质》启发[9],决定深究一下。

为了使问题更加直观清晰,笔者把生产函数进行了具体化,也即采用C-D生产函数形式
,将其代入张五常推出的公式:由
,可得r=α;由
,可得r=1-β,


很显然,只有当α+β=1,也即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时,地租分成率r才有解,它完全是由生产函数决定的;而当α+β=1时,
,在生产函数与市场工资率确定的情况下,
为定值,也即土地与劳力必须按固定比例投入。同时,我们还可以求得此时单位土地的地租率
,则


但是另一方面,在土地的出租市场上,肯定有一个市场地租率P,怎么保证上述求解一定满足
呢?当然,张五常可以说,这一定会被满足,否则就是不效率的;但这实际上是承认了,
应该是理论的一个约束条件。由此我们看到,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其实只是一个半拉子理论,也即只考虑了市场工资率的约束,却没有考虑市场地租率的约束。

如果同时考虑两个约束条件,站在地主的视角,拉格朗日函数应为
,最大化必要条件为:(1)
,(2)
,其中
,因此
;而站在佃农的视角,拉格朗日函数应为
,最大化必要条件为:(1)
,(2)
,其中
,因此


很显然,地主与佃农的目标函数是不可能同时最大化的,因此,当考虑两个约束条件时,理论上不存在严格的解析解。但是,如果
取值足够大,则存在近似解:此时
,地主视角的必要条件为
,佃农视角的必要条件为
;把q(h,t)=A hαtβ代入,可得


现在,我们不妨倒过来想:传统佃农理论的税收-对等法对应的是一个什么数学问题呢?或者更明确地讲,其拉格朗日函数具体是什么?不难发现,这个拉格朗日函数就是L=(1-r)q(h0,t)-Wt,这里没有λ项,也即没有任何约束条件;或者换句话说,分成佃农为了使目标函数最大化,可以任意调整t,而地主却无可奈何。

从土地出租的市场交易角度看,只有出租土地远远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相对地,从劳动力供应的市场交易角度看,则是劳动力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无论从那个角度看,分成佃农都将获得一个垄断者的地位,这当然是不合实际情况。

如果我们对分成佃农的目标函数[(1-r)q(h0,t)-Wt],增加约束条件ph0=rq(h0,t),则拉格朗日函数L=(1-r)q(h0,t) -Wt -λ[ph0-rq(h0,t)],最大化必要条件为
;把q(h0,t)=Ah0αtβ代入,可得r=1-β,。当然,从地主的视角看,拉格朗日函数L=rq(h,T0)- ph-λ[Wt0 - (1-r)q(h,t0)],最大化必要条件为
;把q(h,t0)=A hαt0β代入,可得r=α,


很显然,只有当α+β=1,也即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时,才存在解析解
,并且满足
。当
时,虽然数学上不存在严格解,但双方可以进行谈判,以确定一个折中分成率
;如果双方懒得谈判,也可直接由
,得到一个折中分成率


实际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问:对于拉格朗日函数L= r q(h, t0) - ph -λ[W t0- (1-r)q(h, t0)],如果去掉λ项会如何?很显然,我们将得到
,也即在佃农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地主在不受任何约束的情况下,将倾向于提供更小的土地;这与土地不变,佃农不受约束时,更倾向于偷懒一样,都会导致所谓的无效率。

对于定额租约,佃农视角的拉格朗日函数为L=q(h0,t)-ph0-Wt,没有λ项,也即没有约束条件。然而,对于税收-对等法所构造的分成边际曲线,实际上是需要约束条件的,不过被不当忽略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法只适用于无约束条件的目标函数极值问题,而不适用于有约束条件的目标函数极值问题。

四、结语

因学子们陈辞恳切的请求,为人师表的张五常无法推却,于是有了那洋洋洒洒的《我的博士论文是怎样写成的》。然而很可惜,张五常夸夸其谈一大通,他真正压箱底的本领——造假——却被深深雪藏了起来;明明有“成功”的捷径,却藏着掖着,真是“鸳鸯绣罢从教看,不把金针度与人”呢。

不过,纵使“金针”藏得再严密,但只要“鸳鸯绣罢从教看”,就难免会露出蛛丝马迹。所以,造假者一定不要太高估了自己。张五常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大概是无望了,但是,同样大名鼎鼎的搞笑诺贝尔奖还是很有希望的。

参考文献

[1]张五常.佃农理论[M].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

[2]张五常.佃农理论[M].姜建强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

[3]黄汝广.三评张五常的《佃农理论》[J].特区经济,2017(11),31-34页.

[4]Hui-sun Tang. Land Reform in Free China[M].TaiPei,TaiWan,China ,OCTOBER 1954,Reprinted January 1957.

[5]熊梦祥等编著.台湾土地改革纪实[M].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印,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6](美)何保山.台湾的经济发展(1860-1970)[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

[7]陈昭南,江新焕,周建富.耕者有其田的经济理论基础——新租佃理论的商榷[M].中央研究院三民主义研究所专题选刊(十二),中华民国六十七年五月.

[8]彭波.论中国近世佃农的性质与佃农收入——兼与张五常、黄宗智先生商榷[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第31卷第1期,2011年2月.

[9]龙茂森,莫志宏.合约的本质[C].第十一届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汇编(下),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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