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研发VIC模式探讨 多维观点

 

多维海拓医疗研究团队对VID模式的研究与讨论...

2020年5月25日,多维海拓第1015期
本文4050字,推荐阅读时间:8 ~ 10分钟


作者:刘佳 张炽

创新药的研发过程耗时长、耗资大、风险高。平均5000-10000 种候选化合物中可筛选出250种先导化合物进入临床前期,其中有5种可以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最终只有1种会被批准上市,一个创新药的研发周期可能长达10年。根据Biotechnology Innovation Organization、Biomedtracker、Amplion等三个机构对2006-2015年全球临床阶段的在研新药进行了成功率的统计与分析,在研新药从Ⅰ期临床到最后获批上市的总成功率仅为9.6%,除了低成功率外,制药公司还需要为成功推出的产品的研发投入约10-22亿美元资金。2018年全球TOP12的药企在R&D上面的投资回报率仅1.9%,是德勤连续9年报告数据以来的最低值。根据2019年批准上市新药数据,国内一款新药从立项到上市大约需要8.8年



就研发成功率和成本而言,全球新药从Ⅰ期临床到最后获批上市的总成功率仅为9.5%,除了低成功率外,制药公司还需要为成功推出的产品的研发投入约10-22亿美元资金。我国创新药研发目前实施“四步走”战略:第一步从“仿制”转型为“创新”,这一步已经基本完成;第二步是“me-better”围绕原NCE结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这一步正在进行中;第三步是“best-in-class”(BIC),是比“me-better”更强的一个;第四步是“first-in-class”(FIC)药物。国内创新以跟随式创新为主,许多新药研发目前多集中在Me too,成功率相对较高,大概在20%左右,而且投入相对成本较低集中在1~4亿人民币左右;以恒瑞医药目前上市产品为例,平均一款新药从立项到最后上市平均成本大概在3.67亿元左右





从国内化学药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研发投入情况来看,也只有中国生物制药、恒瑞医药等极少数企业才有能力自己持续投入较大规模的研发费用。CXO公司(CRO:研发外包公司、CMO:生产外包公司、CDMO:开发和生产外包公司)的出现,为降低研发成本提供了巨大选择。CXO可帮助处在不同研发阶段的制药公司节省成本和人力资源,相比由企业自建,可以节省巨大的费用。



对于投资机构而言,CRO兴起也给医药投资带来新的机遇。在美国出现“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研发外包”(VC+IP+CRO,VIC)的商业发展模式,将资本、知识产权以及专业开发等要素通过一定的机制聚集起来,吸引了更多的资本投入,从而孵化出高质量的候选药物进入临床前和临床研究,在短时间内打造一个创新药物开发的完整链条。



VIC历史

最早运用VIC模式为美国的Intercept制药公司,该公司获得风险投资后购买意大利佩鲁贾大学Roberto Pellicciari教授的的Ocaliva专利技术,后期通过研发外包的方式进行新药研发,2012年Intercept制药成功登陆纳斯达克,2016年公司明星产品OCALIVA成功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共同获得巨大收益。这样一种模式目前在中国也越来越多,资本的力量(Venture)+学术界合作(IP)+研发外包(CRO)的形式推动创新药的发展。





国内最先把VIC研发模式“玩得转”的大型药企当属药明康德,药明康德成立两期投资基金,投资美国初创生物技术公司。2011年药明康德投资Callidus Biopharma(Callidus当时仅有两位全职科学家和一位兼职财务人员),前后共注资300万美元,Callidus获得资金支持后展开一系列的研究,并借助药明康德生物制药的研发平台,实现小批量生产用于动物模型试验。在公司成立18个月之后,Callidus被Amicus公司以1.3亿美金的价格收购。药明康德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已经投资近20个项目。其中,5个项目已经完全退出,3家公司在美国上市,2家公司被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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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内涵

VIC模式中,V代表风险投资(Venture),I代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C代表研发外包公司(CRO)。在此模式下,根据生物初创企业是否拥有IP,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生物制药初创企业尚未拥有IP,此种情况下企业获得VC投资后,购买其他科研机构IP,后与CRO进行研发合作,待项目成功后通过市场机制(上市或被并购)获利退出;CRO在合作中可获得订单收入和投资收益。在此之下,风险投资是整个过程的引擎和支柱,可以为该行业吸引更多资金,促进这些初创企业的健康成长,并鼓励更多的初创企业的建立。上述提到的Intercept制药公司便是此种情况。



另外一类,生物制药初创企业或科研机构自身拥有IP,VC机构投资后(科研机构成立项目化公司),与研发外包公司CRO的合作来转移其知识产权,后项目上市或被并购后,VC机构获得收益退出。国内比较知名公司如华领医药。华领医药最初以“葡萄糖激酶激动剂”的知识产权,获得了风险投资。公司没有建实验室、动物房和厂房,而是利用张江药谷成熟的研发和产业生态系统,把大量研发业务外包给了CRO,通过此种VIC模式,华领医药迅速发展并在2018年IPO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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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模式优劣势

1 优势

缩短药品研发周期,加速药品上市

对于创新药而言,药物从开发到上市平均需要花费10年以上的时间,耗费8亿~10亿美元左右。而采用VIC模式后,IP产权+CRO外包,大量节省创新药研发时间,加速药品临床研究与上市。2006年艾科睿公司由著名的生物医药业投资家谢利丹·施耐德和新型抗癌药发明专家、抗癌新药索坦的主要发明人梁从新博士创建。没有庞大的团队、没有实验室,公司只负责新药发现和研发管理,所有具体的工作彻底地采用CRO外包进行。仅仅两年半时间,就取得了把4个化合物成功推入临床前研究阶段的惊人成果。



加速公司融资上市,实现资本变现

VIC模式之下,由于研发外包+IP购买或内生,公司产品研发进度加快,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认可,融资频次以及上市时间大幅缩短,统计2019年纳斯达克上市医药公司10家,采用VIC模式有三家,从公司成立到最终IPO上市分别为4年5个月、3年5个月、1年9个月,这样大幅缩短的上市时间加速资本变现,方便投资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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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完善产业链反哺创新药的发展

创新药物研发VIC模式包括了从早期的研发到最后的上市过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创新研发生态链条,使创新成果能够快速、顺利实现商业转化,取得最终上市的成功。并且在这个创新研发链条中,每一环节相比于传统研发模式都具有更高的效率以及更低的成本。

作为药明投资布局形成医药健康生态圈,能够反哺公司推动新药研发客户群体的扩大,同时通过赋能代表全球创新研发的前沿公司,提供研发支持与帮助,药明同时享受技术兑现带来的收益。其构建的生态圈为CRO行业创建新型的商业模式,同时也进一步突破CRO行业内公司的市值瓶颈。

2 劣势

股权比例分配问题

VIC模式下股权投资机构和企业家占股比例不同,有些情况投资机构作为大股东,科研人员股份比例较小,容易产生团队机动性不强的问题;Intercept制药公司从意大利佩鲁贾大学Roberto Pellicciari教授那里购买IP,该教授每年得到将近20万欧元激励;但是因为占股不高,所以该教授也在其他公司(TES Pharma Srl)任职。

对此,国内部分投资机构采用给予企业家一定股份的同时,通常会有一个逐步释放股份的过程,激励企业家长期的专注服务于公司。对于企业家来说,为了保证其持续的贡献得到尊重,会尽力要求随着每轮融资扩大员工期权池。

知识产权的保护

VIC模式在处理上报的新药研发项目信息并实现与资本对接时,如何保障知识产权信息不被泄露是目前面临的另一大重要问题。此外对于知识产权归属,目前尚无定论,尽管就目前已经出现VIC模式的公司而言,产权归属属于项目公司。

但是为了保障企业IP不受影响,部分投资机构会额外要求除了通常的知识产权相关的陈述与保证之外,还会要一个专利注册的时间表作为交割后义务。如果是授权许可获得的知识产权,投资人会要求持续保证该授权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但这都是正常的操作。

投资机构或企业家做大股东尚无定论

IP、VC以及CRO这3类主体在 VIC 商业模式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因此地位也不同。资本是新药研发项目得以顺利研发的重要保障,以VC为主导的VIC商业模式。对于研发项目拥有者而言,VC主导的好处在于能保障研发项目的快速启动,对持续运行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VC主导能够让研发团队专注于技术研发。此外,对于VC本身来说,可以一定程度实现对早期研发项目的控制权,可提高决策效率,同时可以快速感知行业动态及时调整研发方向,确保研发项目成果具有创新性和临床价值,取得创新药物市场的成功。

部分机构可能会担心前期投入过大问题,目前部分早期医药条款为了平衡风险,风险投资机构会考虑安排分阶段交割一起投资。根据企业资金需求的进度,结合创新药研发的进度,在初次交割时投入一定的资金,当完成某个研发里程碑时完成第二次交割,从而极大程度降低风险。

总之,新药研发VIC模式能够利用资本的力量,集聚优秀的人才,极速缩短新药研发以及上市的时间和成本,新药研发的各个阶段更加流水线化,效率大力提升,能够培养出更多的规模型的现代化药企,对于中国新药研发的弯道超车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

[1 ]国信证券,《CRO-CDMO行业专题:药物研发史波澜壮阔,外包服务业立于潮头》,2019.12

[2] 安信证券研究中心,《2019年医药行业投资策略:分化、兑现、升级、恢复》,2018.12

[3] 国金证券,《凯莱英:全球产业转移东风,中国CDMO龙头扬帆起航》,2019.1

[4] 赵丹,颜建周,邵蓉,创新药物研发“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研发外包”商业模式探讨[C].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 2018,27(16)

[5] 陈芳,高欣,当唯一已知的是一切充满未知——浅析创新药研发领域风险投资架构与条款设计,中伦律师事务所,2017.9

[6] 药渡网,美国Intercept制药公司VIC模式,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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