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及存续时间的认定?

 

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及存续时间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0日王某与X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W公司从事司炉工工作。2011年5月采暖季结束后王某回家,当年10月中旬下个采暖季开始X公司与王某电话联系后,王某继续从事司炉工工作至第二年采暖季结束,直至2018年11月22日。前述期间X公司为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采暖季工资。采暖季结束王某回家期间,不提供任何劳动,不发放工资。2018年11月22日,王某因W公司锅炉房关停离职。王某被停工待岗后,X公司未给其另行安排工作,也未支付无工作期间的工资。

王某2019年3月4日仲裁请求:1、判令解除与X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X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的工资4380元;3、判令X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9年2月经济补偿金15470元(1820元×8.5个月);3、判令W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裁决:1、王某与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X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128.99元;3、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诉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及存续时间的认定?


裁判分析

  1. 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王某称,2010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与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未中断。法院认为,王某与X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劳动关系,自当年采暖季开始至次年采暖季终止时解除,第二年双方再建立劳动关系时并不存在X公司必须继续录用王某或王某必须继续为X资源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在王某每年采暖季结束回家时终止,下次采暖季再次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依此重复。
  2.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即管理者,在用工单位W公司将王某工作的锅炉房关停,并将王某退回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确认2019年3月4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日期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


裁判结果

  1. 双方2019年3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
  2. X公司支付王某工资4380元(1460元×3个月);
  3. X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820元(1820元×1个月,2017年10月中旬至2018年4月中旬、2018年10月中旬至2019年2月);
  4. W公司对X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910元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0月中旬至2019年2月期间经济补偿金);
  5. W公司对X公司支付王某工资4380元承担连带责任;
  6. 驳回王某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王某如对X公司违法行为主张权利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主张权利,故王某主张2017年11月22日之前的权利(经济补偿金)已过1年仲裁时效,未获法院支持。王某2017年11月22日时建立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8年4月中旬,因X公司未依法与王某建立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故主张该段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10月中旬双方再次建立劳动关系,后因W公司锅炉房关停导致无法继续工作被退回,系用工单位无法提供劳动条件,将派遣期限未到期的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至此X公司有义务为王某继续安排工作,否则应支付王某待岗期间的工资,王某2019年3月4日申请仲裁,故X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待岗工资至2019年3月4日。W公司应当对X公司支付王某2018年10月中旬至2019年2月期间经济补偿金及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蓝海提示:

经协商一致,劳资双方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起始及终止时间属于双方自主决定的范围。但应注意区别临时劳务关系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认定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为劳动关系。若为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相关责任。

另外,对于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亦应按照法律规定签署劳动合同。对于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若是因用工单位的过错发生赔付劳动者费用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约定或一定比例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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