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街可能侵犯肖像权?新的民法典公布了还能拍人文吗

 

顺利扫街​...







前不久,新的民法典公布。有一条吸引了摄影师,尤其是爱扫街拍人文的摄影师们的注意。

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使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然肖像权人的肖像,可是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揭晓、复制、刊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然肖像权人的肖像。

意思就是说,不管是不是盈利为目的,随意拍摄陌生人的照片都是不可以的,用别人的照片做表情包,剪鬼畜视频,AI换脸也不行~



那以后去景区拍个假山建筑也要清场再拍,一有路人入镜就避之唯恐不及吗?

我们先来看看啥是肖像权: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部位来看待。首先,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 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 、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 像。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 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 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 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谓的 “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 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 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也就是说,只要在照片里让人认不出来是谁,好像也不太能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在人文摄影中,主体人物的面貌,表情很大程度的影响了照片的情绪,比如谢海龙那张《大眼睛》,如果拍的是小女孩的后脑勺,也感动不了屏幕这边的叔叔阿姨为山区孩子慷慨解囊。

不过目前,除了三里屯大片和杭州湖滨银泰街拍小视频里的表演艺术家,生活中大多数人并不喜欢被陌生人拍。

如何和模特沟通,随机拍到一张路人露脸的照片然后征得路人本人同意使用。都是随机事件和社交难题。

70年前,罗伯特·杜瓦斯诺就能在街头让一对路人拥吻摆拍,距离新的民法典开始实施还有半年,相信大家也能在2021年到来之前,训练自己成为罗伯特·杜瓦斯诺2.0。



办不到吗?

办不到就看看这些不露脸,通过场景就能烘托氛围的扫街照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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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照片由来自塞浦路斯的摄影师Helena Georgiou。在Georgiou的镜头里,人物作为点线面里一个点出现,和其他几何元素一起组成和谐的画面。
就像定焦镜头视野有限,胶片相机不能回放的局限性,“不露脸”也是个有意思的“设限”,在这个约束下,摄影师如果能持续拍出好的人文照片,也是有挑战的新鲜体验。
祝大家明年都能顺利扫街:
照片不侵权,最好拍上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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