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第2天报案就不给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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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车主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会选择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一方面是可以尽快得到处理,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在车险条款里所提出的要求。那么,到底怎么样算没有及时报案?没有及时报案就拒赔吗?今天,小编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好好掰扯掰扯~
《拒赔案例》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没有及时向交警及保险公司报案,而是第二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德清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获法院支持。


事故发生后隔天报案
2014年12月,德清人王明(化名)在湖州一家保险公司为他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5年2月19日晚上9点左右,王明驾车回家路上与路边地基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事发后,王某打电话叫来朋友,驾车到事故发生地并将自己送到住处,而受损车子就停在了事故发生地。

事发当晚,王某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

第二天早上7点多,王明就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称自己的车子早上7点左右发生了事故,需要报案。保险公司接到王明报案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勘查。

而后,王明又向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明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汽车机盖上没有余温,这与王明报案时所称事故时间不符。保险公司认为王明陈述的事故发生时间不符合常理,存在调包嫌疑,随即以王明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为由向德清警方报案。

公安机关在调查时,王明承认事故实际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2月19日晚上9点左右。

他说,事故确实发生在大年初一晚上,由于当时时间已晚,就没有报案。第二天报案时,他怕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可能无法获得理赔,为了顺利得到保险金,这才谎称事故发生时间。

事后,王明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王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情况难以确定为由,向王明出具机动车辆拒赔通知书。

2015年7月,王明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德清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4万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开庭时,保险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十八条还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王明故意隐瞒事故发生时间,也未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导致保险公司及交警未能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事故情况无法查明,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王明在事发后近11个小时才通知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到场后故意隐瞒了事故发生时间。由此看出,王明对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明知的。在既未受到人身伤害,也不存在其他阻却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事由的情况下,王明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收集第一手现场资料,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驾驶人员身份及身体状况等各种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事由均无法查清,构成对合同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反,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理由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明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焦点,是车主王明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通知公安部门,选择了自行离开,事后报案。对保险公司来说,王明的这个举动,无法核实事故出险的真实原因,根据经验,大多数不敢现场报案的案件,都存在酒驾等愿意。 所以,保险公司在条款制定时,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车险条款解读



新版车险——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新版车险——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可以拒赔;

旧版车险——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旧版车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可以拒赔。
是不是没有给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的事故,都不能得到赔偿了呢?

肯定不是。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在于车祸发生后,能够及时的查清事实,确定损失,避免损失的扩大。并不是要和广大车主为仇作对。我们车主只要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比如最实际的,现场通知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就是“必要、合理的措施”呀。交管部门查勘了第一现场,并且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能说清事实,保险公司也是认可的。但是要注意,事后补报交警,交警没有出现场,而是根据车主描述开具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同样不会认可。

还有一种就是事故导致驾驶员受伤、昏迷等特殊愿意没有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确认后,也是可以理解,并正常赔付的。

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保证后续理赔顺利进行,还能得到保险公司提供救援等服务。正常情况下,没有理由不去找保险公司报案。客观条件应该现场报案的事故,没有及时报案,车主就把自己置于“瓜前李下”,“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尴尬境地,在小编看来真的没有必要。

如果万一真的酒驾导致交通事故,自己惹得事,最好选择自己承担后果。小编遇到很多案例,原本车主酒驾撞坏自己的车,自己修车,花钱买个教训就可以了。心疼了,才长记性。但是某些车主听信所谓的“高招”,找人顶包。

结果把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顶包”在我国《刑法》里叫做“保险诈骗”,是要判刑的。顶包一旦被保险公司识破,当事人车主和被喊来顶包的人,都要面对刑事责任,要坐牢的。 想一想,因为这件事,坐三年,前途和家庭都毁了。本来都是好人,因为一时侥幸心理,最后变成囚徒。小编真心觉得不值得,然而,这种事情,现实生活上却一而再的不停上演,真的令人惋惜。
用了e车事,说走咱就走
上面咱们把该解读的也解读了,要提醒的也提醒了,有些人乖乖记好了重点,有的车主估计心里有点烦躁。这些知识繁琐零碎,平时工作就够辛苦了,完全记不住啊。别怕,小编教大家一个秘籍,可以让你在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潇潇洒洒地说走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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