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公司未对员工的辞职申请表态,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自递交辞职申请之日解除?

 

公司未对员工的辞职申请表态,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自递交辞职申请之日解除?...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文某应聘到H公司担任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及2500元的试用期工资。同年11月4日,文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没有表态。11月5日上午,公司业务员在微信工作群给文某安排了送货打包任务,文某回复“收到”并继续上班,另有公司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公司安排文某操作用车的事实。11月6日,文某在公司操作叉车时发生意外事故,叉车打滑导致其受伤被送至医院抢救。

在申领工伤待遇时,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发生争执…文某提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自2019年10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称,文某因给公司造成不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公司负责人取消了其所有的工作安排,双方劳动关系自11月4日文某递交辞职之日即解除;另外解释道,11月5日安排文某工作的是公司业务员系常在外出差、没在公司办公,不清楚文某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其对文某的工作安排才出现了失误。该安排并非公司作出的行为,故不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或责任。

仲裁裁决支持了文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未对员工的辞职申请表态,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自递交辞职申请之日解除?


裁决分析

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文某在公司试用期间,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公司亦向文某支付了试用期的工资,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公司声称已同意文某的辞职申请,与其劳动关系自2019年11月4日解除,对此,公司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同意文某辞职申请并已告知或送达文某,且事实上公司并未与文某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在文某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仍有安排文某工作,文某继续在履行其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4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双方自2019年10月15起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分析本案,文某在试用期内有权提出离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在文某明确表示辞职意思后的三日满终止。然而公司继续安排文某工作,文某也实际工作至发生事故的当日。在此期间,文某一直未收到公司的回复,在双方未就离职事项进行处理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

蓝海提示:

员工自行辞职或离职的作出形式应当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日常操作的具体流程及要求,大致包括文书范本格式、填写日期、签字确认等,虽寥寥数字、十分简短,但文词意义却须充分重视。辞职如若是员工单方意志和行为,公司是没有必要给予意见回复的,可公司在明确知悉员工的意思后,应与员工确认该事项,并依法依约及时安排离职交接与结算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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