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边防等集体转改人员:《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信息量很大…逐月领取退役金成亮点、取消自主择业或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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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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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至7月21日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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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即将出台的《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否与我们有关,答案是肯定的,我们是集体转改、集体退役的退役军人,只是纵览《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全文,未见单列集体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说明,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另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秋季退出人员的相关工作越来越近,大家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退出机制政策制度的出台也就显得比较关切。可以预想的一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退出机制的制定出台,会建立在《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条例框架基础上。

截止24日21时00分,共33970人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出81198条意见建议,这其中也包含了集体退役的转改人员(比如在职在编消防员;划转移民局、地方公安的原公安边防转改人员…)已在征求意见官网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那么,对于我们退役后政策保障,你有什么意见建议呢,兄弟们可以打开《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网址提交自己的意见建议(诉求)点击下方链接,即可进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全文和提交意见入口:
@消防、边防等转改人员: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根据通稿得知: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通稿认为,该草案在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我们就来看一下都有哪些创新举措:

1.草案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进行了规范,在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程序的同时,还对军地衔接机制进行了改进。

其中,明确责任主体主要应是强调地方各级政府仍是移交接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则是主管部门。关于军地衔接的改进主要有以下内容:

“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士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这条信息至少告诉我们:第一,转业安置绝对不会取消;第二,安置去向仍然多元;第三,甚至原有1:4的下编确定办法也不会大变,传说中的安置计划单列办法应未能获得通过。

“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同时,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如何理解?个人认为:

第一,继续赋予地方政府在军官安置上的主动权,即不会采取“指令性摊派”的办法;第二,德才条件和参战经历等特殊贡献,成为安置中的重要权重和参考,这也是与军改后的军内激励办法挂钩的;第三,曾经在军队中的职务(经历)成为确定安置职务(岗位)的重要参考,而在军队中的等级(军衔)成为确定职级的重要依据,窃以为新的《现役军官法》应该会对军内等级与地方职级的确定关系有个说法,至少应有一个原则性的大致对应方案,以确保转业军官的基本待遇不受损失。

2.在就业创业方面,最大的亮点是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很多人可能会下意识地认为,这是对大学生毕业入伍的退役士兵制定的政策红利,并且第一时间会问:那军官怎么办?如果传说中的5年基本合同期为真,军官复员之后为什么没有这样的公务员定向招考?

对于这里的“服役满5年”,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是鼓励大学生士兵在两年义务期之外多干3年,不过在传说中的“适当延长服役期”之下,干满下士也许不止要5年了。那么会不会,它与传说中的“军官5年基本合同期”有关系?

一个基本可以确定的信息是,今后将不再有退役军官与退役士兵之分,统一都有一个名字“退役军人”,有关他们的共同安置保障办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也正在制定当中。于是,这里所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会不会既包括地方大学毕业的退役士兵,也包括军校毕业的复员军官呢?不然,这条规定应该写为“面向……退役士兵招考”了。既然同为复员的,理应身份属性相同才是。而且,役满退役士兵有政策照顾而期满复员军官却没有,好像也说不通。

如果有幸猜中,那这个政策红利可以说既为低年限退役的年轻人留下了进入体制的窗口,体现出对那些为国服役的一种负责精神,也设定了5年的基本门槛,并且通过公平公开考试的形式进行招录,激励作用明显。不过,军校的学习时间是否会被弱化“服役”属性,而更看重部队实际工作时间与贡献呢?需要进一步确证。但是理论上,这对那些士兵提干的军官在后续发展上,是公平的。

3.教育培训方面,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

这部分的细节尚不清楚,有一个问题是部队实际已经不再提“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说法之后、并且当前导向是“一切向打仗聚焦”的前提下,“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尚且好说,但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如何被认可并实现?

联系“军人退役前”的限定条件,是否可以设想为也许今后会为即将退役的军人留有一个可以进行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的“过渡期”“缓冲期”呢?然而在部队明显不具备条件也没有精力提供这种培训的情况下,又会由什么单位和机构、采取什么形式进行组织呢?我们不得而知,期待看到保障法更多的原文内容和相关解释。

但由地方负责的教育优惠政策则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又进一步做了巩固拓展。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

4.优待褒扬方面,最关注的是“明确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

何为相应优待?就是在“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服役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此外,就是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主要是通过法律形式,把军队的表彰奖励上升为国家行为予以肯定,并在军地衔接做好保障方面提出了要求。

又及,在前期公布出来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内容中,关于退役军人安置,草案明确了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透过这个信息,自主择业这种方式已经确定会退出历史舞台,已有自主人以何种方式延续保障,相信会有科学合理的办法,目前有关自主划入逐月的说法并非官方消息。另外,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安置方式的前后排位问题,并认为按照中国政治的惯例,是以重要程度甚至利好程度排队的,绿网认为这个说法并无根据。

我们可以看看《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这里退役方式的顺位是转业、发给退役金、复员或者退休。显然并不具备地位轻重和优先级的问题,而更倾向于是一种适用人数的比重大小排列。结合历史现实看,也的确如此。依此类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关于安置方式的前后排列,似乎也应当被视为一种安排比重的排列,至少导向上应为如此。也就是说,职业化让多数想干也能干的人可以干到退休,而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会是今后大多数人的安置方式,并且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不分官兵。

最后,结合传说中的5-10-15-25的逐级门槛,我们也大致可以作出一种推测性判断:



  在部队工作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在军官来说是基本合同期满(干龄5),在大学生士兵来说是役满规定年限,可以在复员后参加地方组织的公务员定向招考。考上了进体制,考不上自谋生路。你想早点走,那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干龄满10年的军官(延长合同期也满了)以及军龄满一定年限的军士(目前是12年,延长服役期后不好判断,暂估15年),可能将会继续享受转业安置之权利,也即有基本保障地进入体制后路。这个年龄段在军官来说,基本处于上尉干满最低年限、即将晋升少校的关口。于是,国家给他们两个选择,要么转业安置,要么晋升少校进入职业化轨道,以后主要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和退休的退役方式。这样做,应该是既保持了转业政策的一定连续性,也为官兵提供了更多选择,并且因为这部分人群大都在35岁以下,地方的压力也不会太大。



  15年的可逐月门槛,应为对进步最快的少校的附加限定条件,或者是对艰苦地区服役的照顾性政策。有的少校进步快,可能10年左右就已经是了,但基本逻辑是不可能让你一调少校就能退役逐月,所以必须有一个限制性的最低年限。另一方面,同是服役,按照现行政策内地城市自主要18年,而边疆艰苦地区也是18年,此一年非彼一年,在轮岗交流制度尚不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况下,这样一刀切显然有失公平。于是,不排除会在最低服役年限和逐月门槛上对边远艰苦地区给以一定照顾。

至于25年可提前退休的说法,那对大多数人太过遥远,留到以后再说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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