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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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提振旅游消费信心,加快推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积极拓展和巩固客源市场,充分调动旅游企业组团来阜的积极性,认真做好“留住消费”“引进消费”两篇文章,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制定本奖励办法。

阜阳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暂行办法


一、组团奖励


1、旅游专列奖励
· 普通专列奖励。组织普通旅游专列团队,一次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在阜阳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1晚,按15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 高铁专列奖励。组织高铁旅游专列团队,一次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在阜阳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1晚,按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不与其他组团奖励重复享受。

2、旅游团队奖励
· 一日游奖励。外地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队来阜阳旅游,至少游览阜城1个收费景区(点),月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按1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 二日游奖励。外地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队来阜阳旅游,至少游览3个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按1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 三日游及以上奖励。外地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队来阜阳旅游,至少游览4个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2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200人以上,按15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以上“二日游”“三日游”团队,如在非节假日、非双休日(非节假日、非双休日在阜阳旅游2天)组团来阜阳旅游的,在原二日游、三日游奖励基础上按10元/人的标准增加奖励。

3、入境旅游奖励
· 外地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阜阳旅游达到16人,游览3个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1晚,按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 外地旅游企业年度累计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阜阳旅游达到200人以上,在原入境旅游奖励基础上按100元/人的标准增加奖励。

4、研学旅行奖励
· 旅游企业组织研学旅游团队在阜城开展研学旅游,月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2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 旅游企业组织研学旅行团队来阜阳旅游,在研学旅行培训基地参加研学旅游课程并在阜城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1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给予研学旅游培训机构研学旅游课程补贴按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5、自驾旅游奖励



· 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15台以上,人数不少于60人,至少游览阜城2个收费景区,奖励组织方2400元,奖励地接社600元。

· 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25台以上,人数不少于90人,至少游览阜城2个收费景区,奖励组织方4500元,奖励地接社1200元。

以上自驾旅游团队在阜城住宿1晚,在原自驾游奖励基础上按照50元/人的标准增加奖励。


二、地接奖励
· 累计年接待一日游市外游客10000人以上的市内旅游企业,按3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 累计年接待二日游、三日游市外游客5000—10000人的市内旅游企业,按8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10000人以上按1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 累计年接待研学旅游市外游客10000人以上的市内旅游企业,按2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营销活动奖励
· 积极参与市政府或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到市外召开旅游推介会、投放阜阳旅游形象和产品广告的市内旅游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投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主办的文化旅游营销宣传活动,根据各地举办活动的相关批复、方案、预算等文件,县市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相关资金拨付的相关依据(含有关招投标文件、资金拨付证明等),按照实际投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奖励,同一县市区主办的节庆活动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奖励申报
· 奖励报备。市内旅游企业提前1日将组团游客名单、行程确认单报市旅游发展中心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不得申报奖励。

· 人数确认。各旅游景区(点)根据旅游企业报备、购票情况、游客身份证、景区确认单等对游客身份信息及团队人数据实记录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旅游企业申报奖励进行审核、核算,同时根据相关单据材料对景区(点)、宾馆、旅行社接待游客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评估。第三方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市旅游发展中心。

· 奖励审核。每月10日前,市内旅游企业将景区(点)发票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游客住宿信息证明材料、奖励申报表报市旅游发展中心,市旅游发展中心结合第三方审核情况和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审核,每月月底前将审核结果在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网站公示。


五、奖励兑现
·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每季度根据审核结果发放奖励资金。


六、处罚措施
· 各旅游企业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如有违反,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将追回奖励资金,一年内禁止申报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相应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 本办法由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政策。

· 外地旅游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阜阳市以外具备招徕游客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市内旅游企业是指阜阳市辖区内注册的具备招徕游客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

· 本办法中奖励累计的“人数”,为购买景区门票的游客数;身高1.2米至1.4米购买景区半价门票,按照0.5人计算;无需购买景区门票的随行游客不列入奖励累计人数。

· 研学旅游团队是指中小学生团队。研学旅游课程和研学旅游课程培训基地需经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认定。

· 阜城范围包括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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