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公司是否可以给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

 

公司是否可以给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1日,袁某入职某游轮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2017年1月22日袁某因怀孕开始休假,2017年2月10日,公司向袁某发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日因三期顺延至2018年4月5日,袁某对此认可。

2017年10月9日,袁某产后恢复工作。2017年10月12日起,公司多次邮件方式通知袁某,为了避免公司业务因你离职而受影响,公司安排他人替补你的岗位。现公司在北京仅能提供的岗位是销售经理一职,且薪资不变。若你不接受的话,只能走协商解除了。邮件附件为《协商解除协议书》。

经公司多次催促后,2017年10月17日袁某邮件回复公司,不接受调岗、亦不同意协商解除,要求恢复原岗位。同日,公司向袁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你不接受合理调岗,且拒绝接受协商解除,但现实情况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7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

袁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至2018年4月5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可以给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


裁决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安排其他人员接替袁某原工作内容符合经营管理的需要。另袁某返岗后虽公司调整其岗位为销售经理,但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并未改变,故公司调岗具有合理性。袁某拒绝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扰乱公司的经营自主管理。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在此情况下通知袁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对于袁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难以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为维持正常的经营需要,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首先,袁某进入公司后不久即怀孕,从袁某孕期病假至产假结束回归工作历时8个多月,公司实难空缺一个岗位长达8个多月,故公司安排他人接手袁某的岗位是合理的。其次,袁某原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袁某返岗后公司安排其从事中小客户销售经理,虽然面向不同的客户群体,但工作内容仍属销售范围,客户群体的不同并未导致工作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会造成袁某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且袁某调换后岗位薪资待遇并未降低,故公司对袁某的岗位安排具有合理性。袁某拒绝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实际违反了劳动纪律,法院判决合理。

蓝海提示: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岗,虽该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尤其是女员工产假后,公司实际难以为其长时间保留原岗位。当然最稳妥的调岗方式系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实在不能与员工协商一致,则公司也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内容、薪资报酬、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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