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事业编,高校拿什么取而代之?

 

员额制=事业编?...

在上一期推文中我们讲到,高校全面取消事业编制已是大势所趋,部分地区虽然还有事业编制,但数量已经大大减少,高校事业编制由身份向岗位转变后,所谓编制早已不是铁饭碗。对于求职者来说,现阶段还一味追求事业编制,其实大可不必。(上期推文→高校事业编将成为历史,还有必要占坑吗?

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漫长且复杂的工程,取消事业编制也不是一蹴而就,其过程必然伴随着脱胎换骨的阵痛。我们能看到在事业编制还未彻底消亡之际,已经有不少新面孔抢先登上舞台。
面对中央给出的取消编制的难题,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解题方案,而条件较好的地方早已进入改革实质性阶段,以上只列举了近期部分地区有关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资讯。无论是机构编制备案制人员总量管理还是员额制,三者殊途同归(以下为表述方便统一称为员额制),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还是在于,员额制和事业编制到底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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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事业编?


我们常说的高校事业编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定编定员,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原则和标准,科学合理地核定相应的编制数额,并明确各类人员所占编制的比例,编制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

以江苏省曾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苏编[1999]65号为例,高校编制数额的自有一套计算公式,公式如下:
各类人员所占编制的比例在文件中也有明确说明: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中,教师应占在编人员的50%以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编制30%左右,党政工作人员编制20%左右。在编教职工总数中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应逐步达到50%以上

总的来说,高校事业编制无论是数量还是结构,都是上级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制定的,高校必须按规定执行。而员额制,则是高校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建设需要财力水平自主设定本校人员总量结构比例,报上级人社部门核定备案执行,并根据建设需要动态调整

和人员编制管理相比,人员总量管理主要强调人员管理的自主性、灵活性、适应性;摆脱实名制的束缚,重总量控制,不区分体制内外,总量和机构比例动态调整。

说了这么多,员额制到底和事业编差别在哪?对于求职者来说,答案很简单:没差别。实行员额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高校用人的自主性,简单来说高校的事业编制数量和结构由上级定,而员额制数量和结构主要由高校自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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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事业编


目前来看,员额制等同于事业编制,这个结论起码在浙江是基本成立的。温州市编办明确回复:报备员额与事业编制只是不同的管理形式,在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方面执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无任何区别。
考虑到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这个答案并不绝对,学校在具体落实上可能会存在差异。这里说的等同,一是从考核标准来考虑,考核标准决定饭碗,据我们对部分浙江高校人事处进行询问的情况可知,事业编和员额制考核标准相同

二是从待遇来考虑,这里的待遇不仅仅是指薪酬,从去年宁夏将试点人员总量管理的报道中可看到,待遇包括了职务晋升、任职交流、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奖惩、收入分配等方面
如果员额制考核标准待遇都与事业编制相同,那么站在求职者的角度来看,两者基本可以划上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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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事业编


人才建设是高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灵魂,编制数量及结构比例不合理长期困扰师资队伍力量的施展,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以计划配置为主的人员配置方式,限制了高校自由灵活地引进人才。

实行员额制改革,扩大高校用人自主权,对高校来说无疑是喜闻乐见的,也是符合时代特点的举措。但改革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很多问题并没有明确界定。

如果按照前文所提温州市编办的回复,员额制只是一种新的编制管理形式,那么取消编制实行员额制是取消了事业编制的概念还是实质?若是前者,编制部门最终仍然会像对编制一样进行严格管控。对实行员额制管理后,编制部门是否需要对新进人员进行专项管理问题,目前各地看法并不一致。

员额制的人员工资由谁负担?如果政府承担人员工资,是否会造成财政负担?如果政府不承担人员工资,员工工资将全部由单位承担,又将如何保证事业单位的公益性?

取消事业编,员额制能否取而代之还有待实践和时间的检验,面对步步紧逼的改革,高校工作人员和求职者该以怎样的心态面对改革?我们将在下期文章中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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