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登记中止办理情形反馈汇总与解析

 

小资LAWYERS温馨提示: 2020年2月,中基协发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

小资LAWYERS温馨提示: 2020年2月,中基协发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并增设申请机构登记流程公示栏目。与2018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比,增加了中止办理情形。以下推文详细汇总并解析了私募管理人登记中止办理情形反馈。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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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中基协发布了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20年2月,中基协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并增设申请机构登记流程公示栏目。

与旧版的管理人登记须知相比,新版本增加了中止办理情形,明确要求申请机构如果出现规定的十一项情形中的两项及以上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结合审核案例反馈,逐一解析协会的实际审核要求。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常见反馈:1.请说明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是否具备独立性及稳定性;请充分说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合理性。

2.机构照片应体现贵机构与固定、专业、独立的办公场所的必然联系。(机构照片应有明显企业标识,建议多角度拍摄办公场所并上传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如果为无偿使用,请说明无偿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上传无偿使用协议)

建议:1.申请机构实际办公场所应具有一定规模,并且保持独立性,不宜与其他机构共用办公场所;

2.应保证办公设备齐全,能够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

3.出具相关材料,包括《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房租支付凭证等重要文件,其中租赁期限不要过于短暂,建议至少一年以上;

4.实际办公场所无偿使用且不具有合理性的,将被认定为场所不稳定。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的亲戚朋友向申请机构无偿提供的办公场所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5.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常见反馈:1.请根据材料清单要求提交商业计划书,请不要套用模板,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2.建议申请机构在具备真实展业需求的前提下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请提交申请机构从事私募投资业务的商业计划书,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如公司确有业务需求,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建议:1.股权类申请机构可结合双方盖章的投资意向书,详述投资标的情况、如何选择投资标的、产品交易结构及投资与退出方式等;

2.证券类申请机构可结合投资团队详述投资策略、当前业务需求、未来运作规划和发展方向等。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常见反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就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贵机构成立时间较早,请详尽说明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开展情况,并核查该业务是否符合私募机构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如前期已开展私募投资业务,请说明为何不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建议:成立时间较早的机构需要核查业务开展情况,并根据提供的财务报表说明实际经营情况。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常见反馈:根据材料清单相关要求,申请机构需提供近期三表;请律所核实申请机构上年度应收款的详细情况;请申请机构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

建议:1.申请机构财务要干净,尽量无大额应收应付;

2.若成立时间较长,应结合历年审计报告说明以往经营情况。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常见反馈:请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各股东设立私募机构的原因及考虑;各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如无代持,请出具无代持承诺函。

建议:1.自然人股东或实控人不在单位任职应出具合理的缘由;

2.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不要太年轻;

3.若协会认为存在股权代持,将中止办理6个月。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常见反馈:1.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

2.请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各股东设立私募机构的原因及考虑。

建议:申请机构应尽量根据实际控制人履历安排其在申请机构任职,如实际控制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高管职务及法定代表人,如无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普通员工,如人事行政、财务等。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常见反馈:1.贵机构一年内进行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变更,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股权变更缘由,同时需核查并说明变更前机构关联方中是否有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建议:申请机构在申请管理人登记前应慎重变更实控人。有变更的,要详细阐述合理理由,说明不存在规避关联方或实控人的情况。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常见反馈:1.根据材料清单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含股权)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等;

2.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3.参照行业一般运营实践,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申报高管原则上不应兼职;法代存在兼职公司,请说明其任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4.风控总监年纪较轻、多次更换工作单位,存在稳定性问题;

5.根据材料清单第29款,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申请机构需提供现有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并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建议: 1.项目成功退出经历包括通过IPO、并购等项目退出经验,投资方参与和作为律师、会计师或主办券商参与,均可视为具备项目成功退出经验;

2.高管提供已退出项目证明资料包括合同、项目文件签字截图、相关项目往来邮件截图及投决会决议文件等;

3.风控负责人应至少具有3年以上大型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券商等)风控经验,或者大型私募机构风控经历,或者具有参与私募基金经历的律师从业背景。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材料齐备性问题根据中基协发布的《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协会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即登记材料齐备性问题只退回补正一次,第二次仍不达标则中止办理登记申请6个月。

(文章来源:股权实务。作者:高界律所私募部。感谢作者辛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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